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江西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11/01 |
颁布日期: |
2012/09/13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11/01 |
颁布日期: |
2012/09/13 |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水农电字〔2012〕82号 2012年9月13日)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覆盖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全省水利改革发展的考核内容之一,要建立健全农村水电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村水电站生产安全和运行安全。
二、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协调落实县、乡人民政府根据监管范围指定相应级别人员作为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责任人。
三、加强指导,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电局。
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电站生产安全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电站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水电站安全生产实行“双主体责任”管理制度。地方人民政府是水电站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电站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水电站(含在建、已建和技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为装机容量2000千瓦及以上或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之外的其它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行业或者部门直管水电站的主管单位为第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
第六条 每年三月份,各县(市、区)以政府文件形式,明确每座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人员。
第七条 每年三月底前,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公示辖区内“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公示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水电站名称、位置、所在河流、装机容量、水库库容、坝高、“双主体责任”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
第八条 各地要在水电站厂房明显位置设立公示牌,明确“双主体责任”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手机号码等。
第九条 “双主体责任”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调整、补充。
第十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双主体责任”台账,并及时上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水电站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导水电站做好安全生产规划。
(二)每年三月底前,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督促水电站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督促水电站建设项目业主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并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电站安全生产检查、督查。重点检查工程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整改。督促水电站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安全检验工作。
(五)督促水电站落实防汛责任制度,按要求进行汛前、汛期及汛后安全检查。根据防汛检查情况,督促存在防洪安全隐患的水电站限期进行整改。
(六)督促水电站服从防汛抗旱统一管理和水资源联合调度。
(七)参与水电站事故调查,督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主要职责:
(一)水电站业主实行“一岗双责”,业主负责人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并接受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和完善以“两票三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等。
(三)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人员配备。装机5000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置专门安全监察员;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必须配置安全监察员或由水电站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兼任安全监察员。
(五)水电安全监察员必须参加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后,按照水利部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六)落实安全生产经费,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
(七)加强巡查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引水设施、金属结构、压力容器、机电设备、消防设备和起重设备等设施、设备以及由水电站负责管理的水库大坝、水闸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检验。
(八)服从防汛抗旱统一管理和联合调度,保证防洪安全与供水安全。保障下游河道生态基流,维护河流健康。
(九)水电站业主为水电站防汛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已投运水电站要制订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有调度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严格执行,不得违规超蓄运行。在建水电站要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每年汛前要对引水设施、启闭设备、备用电源和通信设备以及由水电站负责管理的大坝、泄洪设施等进行维修养护和试运转检查。汛期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并加强对水电站安全巡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汛期在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的危险区域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的,施工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除按相关规定报告外,同时还应于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报告,发生与度汛相关安全事故,应在30分钟内向当地防汛指挥部门报告;监管责任人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逐级上报,当出现垮坝前兆等事故时,可直接报告省防总。
第十四条 水电站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水电站长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出现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未履行职责或执行不力,造成水电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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