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1/23 |
颁布日期: |
2013/01/23 |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1/23 |
颁布日期: |
2013/01/23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乌政办〔2013〕5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新设立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交通安全统筹、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企业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的重点运输企业要在2013年底实现达标,其他道路运输企业要在2015年底实现达标。
(三)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客运企业申报客运班线要提交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报告,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北京时间)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大雪、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四)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按规定配备驾驶人,督导驾驶员按规定的时间标准驾驶和休息,落实发车前车辆安全检查等制度。道路运管部门要本着公开便民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
(五)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发挥好动态监管系统的作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要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要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驾驶人和车辆管理
(一)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辆驾驶人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准入,核定驾校培训能力和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加强教练员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和教学质量考核。严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审核,全面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驾校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定期向社会公开驾校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将其作为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
(三)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严把客货运输、校车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驾驶人从业条件审核、资格培训、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提高职业综合素质。建立驾驶人守法信誉与保险费率、金融信贷、从业就业等挂钩的诚信记录,增强守法意识。公安、交通运输、道路运管等部门要建立重点机动车车辆信息、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四)严格机动车的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建立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机动车产品监督力度。相关管理部门要提高车辆改装单位准入门槛,加强监督管理。改装车辆必须符合车辆管理规定,并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安部门要严格比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进行登记管理,对未公告、与公告产品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业务。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公安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五)严格机动车产品检验。加大危险品运输车辆检验力度,移动式压力容器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质监、道路运管部门要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质监、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道路运管、环保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报废回收企业、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强化重点车辆监管。强化长途客运车辆、卧铺车、旅游包车、大型货车、校车、7人以上载客汽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运输、道路运管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客运企业也要依据企业管理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公安、交通运输、道路运管、旅游、质监等部门要实现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公路视频监控、车载视频、收费站过车信息等系统资源共享,并以此为有效执法证据,提升对驾驶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水平。
(七)严格校车安全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配备数量、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出台推动校车可持续运行的政策措施。要强化督查,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专项督查。教育、公安部门要会同安监、交通运输、道路运管等单位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一)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在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投资主管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新建、改(扩)建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公安、交通运输、道路运管、安监等部门要对道路交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不予批准设计文件。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参加新建、改(扩)建道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严格安全验收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大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县、乡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事故多发、车流人流集中等路段的标志标线、中央隔离、地下人行通道等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公路与铁路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的安全保护。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交通应急保障的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公路防御灾害性天气的应对能力建设,及时修复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的公路桥梁损毁、安全设施损毁,确保通行需要。
(三)深化城市实施“畅通工程”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停车规划、公交规划、城市综合交通等规划,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投入,做好城市主干道路的“大回环”和背街小巷的“微循环”,最大限度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要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完善、齐全、有效。鼓励停车产业发展,实施多元化的投资建设主体,大力发展地下和立体停车设施。
(四)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各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排查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切实加强公路两侧的安全管理,严禁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采石挖沙、采空作业、焚烧物品等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严防焚烧秸秆烟雾影响交通安全。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警务室)、农机监理站以及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交警与农机监理联合执法、相互协管及信息互通制度,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经费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大力推广先进便捷的安全检验、事故处理等监理装备和技术,积极开展送检、送考下乡等服务,提高农机安全检验科学化、精准化程度和驾驶操作人员考试的客观性、准确性。
(六)完善农村公路安全基础设施。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区(县)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订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工程计划,同步建设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在农村公路通达能力提升的同时加强安保工程日常养护,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水平。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五、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一)大力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辖区实际,严格依法管理,着力解决严重违法行为多发、道路交通拥堵、交通秩序混乱以及停车难等突出问题。公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严查严纠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制订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
(二)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推进城市道路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公安、交通运输、道路运管、旅游、质监等部门要以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公路视频监控、车载视频、收费站过车信息等作为有效执法依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道路运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
(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配足救援设备,并将辖区拥有大型特种救援设备的单位纳入救援管理体系。健全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动的市、区(县)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建设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畅通信息联络渠道。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或者在第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听取情况汇报和下一步整改意见,并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明确和细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范围、程序和有关要求。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区(县)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1月10日前要将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并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交通运输、道路运管、农机监理、农机牌证等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
七、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新闻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活动。以“全国交通安全日”为契机,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学生和幼儿家长自觉抵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情景教育、体验教育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各有车单位要制订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负责本单位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积极引导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和官方微博,积极推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网站和电视频道,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氛围。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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