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环境监管防范地下水污染的通知 (青政办发明电〔201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防范地下水污染,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入开展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 地下水环境质量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防范地下水污染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责任,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地下饮用水水源安全。 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动员各方力量,于2013年3月份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涉水污染源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按区域和行业全面排查各类地下水污染隐患,对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及垃圾填埋场(含污泥堆存或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矿山开采区、化工企业聚集区、农村工业聚集区、农业污染源(包括农村生活、畜禽养殖、高强度农药化肥施用地)及各类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污染隐患,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有关排查整治情况于2013年4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坚持源头控制,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和建设审批验收管理 严格环境准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把关可能影响地下水环境的各类新建项目,特别是要把好项目引进关、建设运行关。在环境基础设施欠缺、生态环境状况敏感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一律不得引进、建设可能产生或排放含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的项目。对符合产业政策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要认真审查其规划建设方案,重点审查项目废水、废渣处理设施建设方案及排放去向,严格建设期工程监理、环境监察及主体工程验收,切实从源头杜绝私设暗管、渗坑渗井和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格环境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依法严肃查处污染地下水的各类违法行为,督促排污单位全面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环保部门要迅速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检查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隐患较多的行业、污染防治设施欠缺或运行不正常的企业,从严从快处罚违规建设、偷排偷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或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国家明令禁止的土小企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施分类控制,防范农业面源对地下水的污染 引导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等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严格控制地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农业面源污染,通过工程技术、生态补偿等综合措施,在水源补给区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全面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督促经营单位或个体户完善生产作业面防渗设施和畜禽粪便处置利用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有条件的实现零排放,有效防范高浓度养殖废水渗入地下。 五、完善地下水监测评价体系,提高地下水污染监控水平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专项调查评估,整合优化地下水环境监测布设点位,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加大对地下水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投入和监测井的建设投入,建立完善专业的地下水环境监测队伍,逐步构建起科学规范的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全面准确评价我市地下水环境状况,为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六、加强宣传引导,形成防污治污整体合力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的宣传、引导作用,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宣传保护地下水环境的重要意义,及时公布我市地下水环境状况及污染防范相关工作情况,增强全社会地下水保护意识,形成保护地下水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市民及各类媒体反映、举报的影响地下水环境的违法排污问题,有关执法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形成群防群控地下水污染的工作合力。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8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