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2修订)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5/27 颁布日期: 2012/05/27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5/27
颁布日期: 2012/05/2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2〕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2005年9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5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省减灾救灾委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科技准备   3.8 宣传和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管理和更新   8.5 预案解释部门   8.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省、市、县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民政部门参照本预案施行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组成   省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救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省的减灾救灾应急工作。   省减灾救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省减灾救灾委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省民政厅分管负责人。   省减灾救灾委成员:省委宣传部、省直工委、省政府应急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安徽保监局、省红十字会、省慈善协会、省电力公司、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安徽广播电视台,以及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负责人。   省减灾救灾委秘书长:省减灾救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分管负责人)兼任。   2.1.2 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全省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协调督促各市、县和省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减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分配全省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省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省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省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省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   (3)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4)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收集、监测、发布汛情、旱情信息;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参与水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   (5)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6)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和应急气象服务,对干旱、台风、暴雨(雪)、寒潮、冰冻、大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全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工作。   (7)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安徽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动态;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8)省直工委:负责组织和协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央和部队驻皖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9)省政府应急办: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调查评估以及相关应急演练等工作。   (10)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应急救助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救助物资生产企业的选择和预签约工作;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组织省电信企业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11)省教育厅:负责协助组织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教育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12)省科技厅:负责开展防灾减灾科研工作,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   (13)省公安厅: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4)省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遵守、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情况,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会同民政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16)省环保厅:负责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及时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环境灾害的动态监测、防治和应急处置。   (1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督工作,为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8)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开通救灾绿色通道;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9)省农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会同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20)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21)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合作项目。   (22)省审计厅: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3)省国资委:指导省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24)省质监局:负责对灾区食品、饮用水和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保证安全。   (25)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的监管。   (26)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27)省人防办:负责指导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和抢险救灾预案;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人防工程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28)省物价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调控监管工作需要,必要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9)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震灾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30)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31)安徽保监局:指导开展与自然灾害相关的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32)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向国际、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对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33)省慈善协会:负责在救灾过程中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   (34)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供电系统开展救灾指挥部、医院、灾民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供电保障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及时帮助受灾用户恢复用电,维护灾区用电秩序,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   (35)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农垦系统减灾救灾工作。   (36)省军区司令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   (37) 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抢运救灾物资。   2.2 省减灾救灾委办事机构及职责   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为省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及时向省减灾救灾委报告情况,向成员单位通报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协调全省减灾救灾工作相关事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时,省减灾救灾委加强办公室力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审计厅、省商务厅、省气象局、省粮食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省民政厅联合办公。同时,将减灾救灾委部分成员单位分为7个工作组,全力开展工作,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生活救济组:省民政厅牵头,省直工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省民政厅牵头,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粮食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质监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省农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安徽保监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电力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恢复重建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省监察厅牵头,省直工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民政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广电局、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安徽广播电视台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3 专家组   省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由省民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地震、农业、林业、粮食、统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长期从事救灾救助工作经验丰富人员,以及有关灾害专业研究机构的高级研究人员组成,省减灾救灾委秘书长为召集人。主要职责:   (1)监测、查核、评估灾情;   (2)分析、研判灾害趋势;   (3)对减灾救灾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省和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市、县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3.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省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省、市、县各级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省、市、县各级财政通过动用预备费等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省民政厅提出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采购。所需经费从省级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市、县级救灾储备物资,除代储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3.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3.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部门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省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省、市、县、乡四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 按照省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省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省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2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3.7.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8 宣传和培训   3.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避灾意识。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 组织开展对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汛情旱情预警、地震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警、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生物灾害预警等信息,应及时通报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   4.1.2 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通报。   4.2 灾情管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估、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民政厅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对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同时上报省政府及省民政厅;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及省民政厅。省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省、市、县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每日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每日12时前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情况。   4.2.3 对于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省、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省减灾救灾委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市、县发出救灾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省救灾减灾中心和相关省级救灾物资代储点,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省政府和民政部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省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省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省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省减灾救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省减灾救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响应等级根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省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较大以下自然灾害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视情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300万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由省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省长主持召开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2时前向省领导、省有关部门和民政部报送综合情况。   (4)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卫生防治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指导协调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恢复重建组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监督检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省减灾救灾委报告研究解决。   宣传报道组会同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5)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下拨省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以省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7)申请国家支持。   (8)省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10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省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4)根据灾情需求,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紧急拨付救灾资金。   (5)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12时前向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和民政部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国家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省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救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救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商省级财政部门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6)根据情况,申请国家支持。   (7)省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救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救灾委秘书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救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派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3)视情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和物资。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救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发布等。   6.5.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6.5.3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省民政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受灾地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地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省民政厅根据市民政部门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省级财政等部门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省民政厅收到受灾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商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下达。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省、市、县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7.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单位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救灾资金监管工作。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和更新   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本预案,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市、县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民政厅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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