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编号:SJ/ZXYA-007 预案版本:2012-05-“修订版” 安徽省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修订时间:二○一二年五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5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5 3 预防与预警 7 3.1 事故预防 7 3.2 可能影响的领域和引发的重大事故 7 3.3 预警信息通报部门和内容 8 3.4 预警信息处置 9 4 应急响应 9 4.1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工作 10 4.2 会商和信息沟通 10 4.3防范次生事故应急工作 10 4.4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应急处置 11 4.5 参与组织、指导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11 4.6工作与协调 11 4.7宣传报道与信息沟通 12 4.8应急评估 12 5保障措施 13 5.1通信信息 13 5.2应急队伍 13 5.3宣传教育和培训 13 6 附则 14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4 6.2 预案解释部门 14 6.3 预案实施时间 14 7附件 14 附件: 15 安徽省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稿)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规范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抗震减灾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应急响应和重大事故处置。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1.4 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消除各类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加强预防、预报、预警工作;做好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和工作准备。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地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驻皖企业、省属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预警、预防手段和措施,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提高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指导各地和省属企业按照国家、省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局成立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 长:省局局长 全面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组长:省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 根据组长授权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成员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安全监督管理二处、安全监督管理三处、综合分析与统计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1)办公室:接收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及时呈报领导小组组长阅批,并将指示转有关处室和单位办理并负责督办。 (2)政策法规处:负责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安全监管系统积极应对自然灾害的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规划科技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省安全生产专家参与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隐患排查工作。 (4)安全监督管理一处:负责指导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消除非煤矿山行业、企业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5)安全监督管理二处:负责指导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消除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6)安全监督管理三处:负责指导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消除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7)综合分析与统计处:负责接收、处置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受预警信息,起草省局预警明电(或)通知。 (8)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救援力量和专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事故预防 省局有关业务处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应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应急工作机制,分类指导各类企业排查、消除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体系。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发生时, 有关业务处室要重点对非煤矿山企业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仓库进行防灾检查,指导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单位排查、消除自然灾害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次生事故的发生。 3.2 可能影响的领域和引发的重大事故 台风、风暴潮经过的区域,可能影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储运等,可能引发水淹生产区停电、停水、油气管线泄漏、建筑物垮塌、物体打击、以及火灾、爆炸和中毒等事故。 暴雨、山洪可能影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及易受淹地区企业,可能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淹井、水淹生产区、地下矿山透水、露天矿山边坡坍塌、尾矿库垮坝等。 暴雪可能影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建筑物垮塌等事故。 雷电可能影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储运经营、烟花爆竹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电气设备损坏、露天作业人员遭雷击等事故。 江河、湖泊和水库超保证(校核)水位、超设计标准泄洪以及水库、堤防、闸站等突发重大险情可能影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及易淹地区的企业生产,可能引发矿山透水或淹井、水淹生产区、尾矿库垮坝等事故。 破坏性地震可能影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引发尾矿库垮坝、矿井坍塌或透水、房屋倒塌、重大设施和设备严重毁损、火灾、爆炸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 森林火灾可能影响的领域有油气管道输送,危险品生产经营储运等,可能引发油气管道、储罐、危险品等泄漏和爆炸。 3.3 预警信息通报部门和内容 按照省局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工作机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省局通报水情信息及防汛、防台风预警信息; 省国土资源厅向省局通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预警信息;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局通报森林火灾等预警信息; 省地震局向省局通报地震预警信息; 省气象局向省局通报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沙尘暴、雷电、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及警报、紧急警报; 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作用时间及发展态势。 3.4 预警信息处置 (1)综合统计与分析处负责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进行初步研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级别进行生产安全预警;起草省局生产安全预警明电(或通知),对受影响地区和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及省属企业进行预警并提出意见和要求。省局预警明电(或通知)经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核签。预警明电(或通知)签批后,由经办处室发送有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省属企业。 (2)办公室接到省政府领导关于预警方面的批示后,送领导小组组长阅示;按照批示,负责将领导小组组长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指示转相关处室和单位办理并督办。 (3)综合统计与分析处负责预警信息落实情况的跟踪工作。经综合分析与统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将反馈情况送办公室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并抄送有关处室。 4 应急响应 4.1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工作 根据自然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省局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工作,建立会商制度,明确各处室和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值班和相关信息调度,做好应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4.2 会商和信息沟通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会商,编发每日情况简报,按照要求报送省政府应对自然灾害指挥机构,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局有关处室。重大情况,报办公室审核后,再上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省局有关业务处室按照工作职责,跟踪了解受灾地区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综合统计与分析处负责调度受灾地区可能受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负责处置受灾地区上报的事故信息。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和现场救援需要提出应急响应工作建议;同省政府应对自然灾害指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按照领导小组的授权处理有关问题。 4.3防范次生事故应急工作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省局有关处室负责组织、指导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单位排查、消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和险情,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应对措施。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和受灾地区影响的领域,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建议和提供可调用应急救援物资与装备信息,通知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4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应急处置 综合统计与分析处负责受灾地区引发事故的调度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同时转送相关处室和单位。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类别,及时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政府应急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处室和单位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处置,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4.5 参与组织、指导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领导小组授权和受灾地区提出的要求,及时协调调集专业应急队伍和设备赴灾区抢险救援,并对调动的队伍进行跟踪,明确联络员和联系方式,协调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调动和应急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6工作与协调 受灾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成立相应的现场工作组,在应对自然灾害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省局根据自然灾害严重程度或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指派有关人员协助地方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工作需要时,省局在重点受灾地区成立应急工作协调组,协助地方协调和调度有关应急救援资源,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7宣传报道与信息沟通 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政策法规处负责联系有关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参与应对自然灾害工作情况和英雄事迹的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引发重大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4.8应急评估 受灾害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对参加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局领导小组。 受灾害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总结评估包括救援基本情况、救援效果及存在问题、救援工作人员、技术装备和经费投入、救援工作建议等内容;参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评估报告包括企业和事故基本情况、救援方案制订和实施情况、救援工作人员、技术装备和经费投入、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5保障措施 5.1通信信息 省局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国土资源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机制,明确预警信息的标准、时限、内容,建立快速、准确、全面、连续的预警信息传送机制。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局有关通知要求,同当地防汛、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等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预警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下发的自然灾害预警通知应抄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2应急队伍 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和骨干队伍以及交通、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省局应对自然灾害和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可调用或协调的应急救援队伍。 5.3宣传教育和培训 省局负责指导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重点企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企业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局每三年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评估报告需要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的,报请省局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内容通知相关部门。 6.2 预案解释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附件 省相关部门值班电话、传真电话 附件: 省国土资源厅: 电话: 0551-2321298 传真:0551-2321214 0551-2321360 0551-2321332 省林业厅: 电话: 0551-2633706 传真:0551-2633579 0551-2634077 0551-2634077 省地震局: 电话: 0551-5562110 传真:0551-5562110 0551-5560218 0551-5571924 省气象局: 电话: 0551-2290275 传真:0551-5132502 0551-2290261 省水利厅: 电话: 0551-2128008 传真:0551-4651790 0551-2128022 0551-4666513 0551-2128004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电话 省局值班室: 电话:0551-2999519 传真:0551-2999522 综合统计与分析处: 电话:0551-2999544 传真:0551-2999544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电话:0551-29999981 传真:0551-2999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