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2012)
颁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银川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1/22 |
颁布日期: |
2012/11/22 |
颁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银川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1/22 |
颁布日期: |
2012/11/22 |
银川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2012年11月22日发布 政府令〔2012〕7号)
冬、春季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根据当前国内和全区的森林防火形势及银川市的森林防火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抓好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实现我市“无较大森林火灾发生,无人员伤亡”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特发布本戒严令。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限:从2012年11月22日至2013年5月31日。
二、戒严区域:全市范围内的林地(含连片林木)和距林缘200米以内的区域及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苗圃、林业生产基地等。
三、防火戒严管制期和管制区域内严禁下列野外用火及行为:
(一)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燃放孔明灯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进入戒严区;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五、对戒严管制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在风力达到三级以上,严禁使用明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立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确定各生产、作业单位的区域,所有单位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
六、各防火责任单位要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过往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
七、林区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按照森林防火管理职能部门的要求和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
八、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业施工作业区界限的限制。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市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火情。市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951-5055119。
十、发生森林火灾后,所在地政府和森防机构应及时将火情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并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在扑火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原则,在所在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开展,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
十一、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管理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和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十二、凡违反本令规定,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本戒严令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组织辖区内森林防火责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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