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0/25 颁布日期: 2012/10/25
颁布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0/25
颁布日期: 2012/10/25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2]9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实施《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全省湖泊保护管理,科学开发利用湖泊资源,有效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实现“让千湖之省碧水长流”的目标,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湖泊保护纳入全省一元多层次发展战略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湖泊保护的重大意义   (一)湖泊是湖北优势突出的重要战略资源。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洪水调蓄、农业灌溉、城镇供水、交通航运、水产养殖、观光旅游以及生物栖息、气候调节、水质净化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省拥有全国最多的湖泊,素有“千湖之省”、“鱼米之乡”的美誉,数量众多、星罗棋布的湖泊成为我省优势突出的战略资源。维护湖泊生态健康和良性循环,直接关系到流域居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区域乃至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湖泊保护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长期以来,由于阻断江湖、围垦造田、拦湖筑汊,管理无序、开发过度、保护不力等因素叠加,导致湖泊数量锐减、面积萎缩、水体污染、环境恶化、生态脆弱、功能退化等问题突出。加强湖泊保护管理,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提高防洪减灾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2011年视察湖北时深情嘱托,要“让千湖之省碧水长流”。2011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生态健康保障体系。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必须将湖泊保护纳入全省发展战略,强力约束和规范我省湖泊保护管理工作,以有效维护湖泊生命健康,促进湖泊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湖泊保护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以保障饮水安全和生态功能为重点,以维护湖泊生命健康和可持续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湖泊资源,依法规范湖泊保护、开发利用行为,坚决遏制湖泊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趋势,全面改善湖泊生态系统,让湖泊休养生息、恢复生机,实现可持续利用。   (四)目标要求。   远期目标:切实加强湖泊保护,维护湖泊健康生命,保障公益性功能不衰减,开发利用有控制,湖泊形态稳定,面积不减少;蓄泄自如,与防洪、供水要求适应;水质达标,生态良性循环;湖泊经济社会功能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人湖和谐共处。   近期目标:利用3-5年时间,基本遏制湖泊面积萎缩、数量减少的局面;主要湖泊污染排放总量、富营养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水功能区划达标率70%以上,具有饮用水源功能和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理顺湖泊保护管理体制,完善保护机构,健全工作机制。   三、正确把握湖泊保护的重点任务   (五)确定湖泊保护名录。有湖泊保护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重视湖泊保护和管理的基础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经费,开展对湖泊的全面勘测调查,摸清湖泊基本情况。在对全省各类湖泊的基本情况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湖泊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六)编制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的要求,科学编制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和湖泊保护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当地湖泊面积、水质、功能、生态保护、可持续利用的近期、远期目标,提出湖泊保护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以及实施计划。对列入全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应逐个编制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湖泊基本情况调查及存在问题分析、湖泊功能确定与湖泊保护目标研究、湖泊保护范围及蓄水保护范围确定、重要公益性功能区划及保护对策研究、开发利用控制指导意见研究、湖泊管理机制研究、规划实施意见研究、综合评价等内容。跨行政区划的湖泊保护规划由湖泊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要尽快完成洪湖、梁子湖、斧头湖、长湖、汈汊湖等省级试点湖泊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确保2015年年底前完成纳入保护名录的湖泊保护详细规划。   (七)界定湖泊保护范围。湖泊保护范围勘界和定桩工作是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有湖泊保护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对纳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通过定位界桩位置,现场埋设预制标准化界桩,实地落实湖泊保护区范围。通过在电子地图上标识定位坐标,划定湖泊保护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应立牌公示湖泊保护责任人、责任单位。2016年年底前,完成湖泊的勘界立桩,明确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   (八)加强湖泊水污染治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开展湖泊水功能区划的复核、调整、完善工作,核定湖泊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重点水污染物限排总量意见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展湖泊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评价,切实加强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完成管理权限范围内湖泊排污口普查,组织编制排污口整治规划,报有湖泊保护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不新增排污口,确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2014年底前,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污染物限排总量意见,拟订湖泊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消减和控制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措施,制定污染源整治计划,并由各相关部门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及各排污口。   我省范围内的水库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意见。   (九)推进湖泊生态修复。各地要抓紧制定和实施湖泊生态修复方案。要加快推进湖泊水利综合治理,对入湖泊主要的河道、河口进行综合治理,实施河湖连通,为调水引流、科学调度、加快湖泊水体循环交换打好基础。对生态脆弱或生态环境良好的湖泊要开展保护性区域限批,加大财政支出的力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要大力推进湖泊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保护和修复湖泊湿地;启动实施湖泊湿地恢复工程,加快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保护湖泊生物多样性。要把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围汊养殖清理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坚决制止填占等缩小湖泊水面的行为。要采取生物控制、放养滤食鱼类、底栖生物移植等措施修复水域生态系统。要通过截污治污、底泥清淤、打捞蓝藻等措施,努力提高湖泊水环境质量。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措施。要大力加强科技攻关,对湖泊富营养化形成和消除机理、水体氮磷污染控制、藻类生长和暴发规律、水体自然修复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发,增强科技支撑。   (十)实施湖泊保护生态移民。对居住在湖中、岸上无房屋、无耕地的渔民和湖泊保护区内的其他农(渔)民,采取生态移民措施。生态移民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着政府统筹、渔民自主选择、立足稳定、因地制宜、分类分批的宗旨逐步推进。当地政府对退出捕捞和养殖的生态移民,其捕捞渔具和养殖设施实行货币化一次性买断;对转产转业的移民进行多层次、宽范围的技术培训,提高自主创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对自主创业的生态移民给予资金扶持;对吸纳生态移民的企业给予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上岸从事农业的移民,按照当地农业人均耕地水平划拨土地;实施安居工程,确保上岸渔民“转者有其屋”;将湖泊生态移民全面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规定享受城乡低保、城镇医保、新农合医疗等社会保障政策。湖泊生态移民具体实施方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实施。生态移民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落实。   (十一)强化湖泊监管。建立湖泊健康评估基本方法和技术标准,健全湖泊岸线、水文、水环境、水生态监测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监测湖泊水域岸线,并加强水文、水质监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重要湖泊建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定位站,加强湿地生物多样性、关键物种和重要物种的调查和监测工作。各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湖泊保护的监管,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湖泊保护机构根据湖泊具体情况,制订湖泊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做好记录,编制巡查月报并报湖泊保护主管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四、切实理顺湖泊保护管理体制   (十二)明确湖泊保护管理主体。有湖泊保护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要求,理顺湖泊保护管理体制,确定职责、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省湖泊局负责全省湖泊保护的日常工作。   (十三)健全湖泊保护机构。湖泊保护机构可整合现有涉湖机构,赋予相应职能,调剂人员编制,落实工作经费,履行湖泊保护职责。跨市行政区域湖泊保护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湖泊保护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湖泊保护机构由湖泊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五、不断完善湖泊保护工作机制   (十四)建立湖泊保护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湖泊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省人民政府将根据湖泊保护责任和湖泊功能分类,研究提出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政策。水利、环保、林业、农(渔)业、国土、交通、旅游等部门按照湖泊保护规划,将湖泊保护项目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并积极整合项目资金,形成合力;在加大地方投入的同时,争取中央支持。湖泊保护机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部门预算。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湖泊保护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扶持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湖泊保护。   (十五)建立湖泊保护联动机制。建立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规划、城管)、交通、水利、农(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对湖泊保护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等实行联动配合,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违规案件,逐步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模式。   (十六)建立湖泊保护协调沟通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发布、交换、服务、维护、运行,制定各部门和地区信息提供、交换、共享的规则。通过政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湖泊保护的业务协作关系,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集中建设湖泊保护的基础性数据库,分布建设专业业务性数据库,各部门按需共享。建立湖泊保护通报制度,有关部门相互间定期通报湖泊保护工作有关情况。   (十七)建立湖泊保护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多层次、多方式的监督机制。有湖泊保护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监督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通过湖泊保护专项工作报告、接受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主动接受监督。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湖泊保护、利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公众监督机制。有湖泊保护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湖泊保护信息的发布平台,依法公示,保障公众知情权,畅通公众投诉、反映问题的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六、有效加强对湖泊保护的组织领导   (十八)成立湖泊保护领导小组。有湖泊保护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湖泊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湖泊保护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湖泊保护政策和办法,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协调落实湖泊保护经费等。   (十九)建立湖泊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各相关部门和湖泊保护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湖泊保护的要求,明确考核指标,制定政府层面的考核办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保护具体工作内容和任务,组织制定工作层面的湖泊保护与管理的考核办法,实行一湖一考核。湖泊保护年度考核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综合考核体系,并作为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教育。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全民湖泊保护意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介媒体广泛宣传湖泊保护的重要性,增强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贯彻实施《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及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规划的自觉性。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爱湖、惜湖意识,发挥湖泊资源在推动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5日 ------End------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