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许可证使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北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8/08 |
颁布日期: |
2012/08/08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8/08 |
颁布日期: |
2012/08/08 |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许可证使用管理的通知
(冀水政〔2012〕22号)
各市水务(水利)局,各河系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严格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统一使用和规范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规定,结合我省采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6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省水利厅新制的2012版河道采砂许可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必须使用新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使用旧版的许可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及省厅的相关要求,严格采砂许可的受理条件和审批程序,禁止一切违法、违规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为。
三、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加强对采砂业主的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采砂业主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伪造、涂改或者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为。
五、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各市(县)本年度采砂许可计划向所属河系管理机构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备案。
六、各河系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规范采砂许可证的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切实做好采砂许可证的申领、备案等相关监管工作。
七、各单位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省厅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全省。
河北省水利厅
20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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