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3〕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2月5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2006〕3号)同时废止。 2013年1月23日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对我国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超出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 (2)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3)需要由省政府协调指导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省内发生的辐射事故按照《河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重大海上溢油事件以及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 各县(市、区)参照本预案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全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政府的作用;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3坚持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4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境保护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坚持依靠科技,规范管理。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6坚持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各级政府对各有关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对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均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交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体系。 省本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是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组成。 领导机构为省政府。 综合协调机构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 技术支撑队伍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依托相关机构和单位组建。 (二)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综合协调机构。 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是省本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机构。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应急办主任和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省广电局、省政府新闻办、省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海事局、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省军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及时向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各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省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组织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指导各设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组织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环境损害的评估、恢复与重建工作,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部门联动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时的治安、保卫、消防、道路交通管制、边防管理等工作。 省监察厅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必要的运输保障。 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铁路运输保障。 省水利厅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江河湖库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各设区市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省政府新闻办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省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评估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海事局参与陆源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海洋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工作。 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省军区支持省环境保护厅将军队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及应急救援部队纳入本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参与环境应急联训联演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给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要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次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四)技术支撑队伍。 1专家组。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船舶污染应急,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省突发环境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并在必要时参加并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监测队伍。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依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相关环境监测部门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3损害评估机构。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像,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五)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省本级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省环境保护厅的应急救援队伍、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重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突发环境事件训练基地等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清除、控制污染源;对流域、水源、空气、土壤的环境进行监测;协调、指导事发地周边地区环境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工作;参与对环境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并按要求组织实施;及时向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检测结果、事态发展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处置效果等情况。 (六)各设区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由本级政府参照本预案确定。 (七)指挥关系。 发生超出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市级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参与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要成立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人任总指挥,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组,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八)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1核事故应急响应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牵头组织协调。 2重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救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 3重大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 三、预防与预警 (一)信息监控。 1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省外可能对本省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对事件发展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向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由下列部门负责: (1)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2)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由海洋部门负责; (3)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由海事、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3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事件预警信息的监控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的监控工作,由海洋部门负责;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的监控工作,由海事部门、交通运输厅负责。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要及时向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环境保护部报告。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信息汇总,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二)预防工作。 1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2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设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工作,加强对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流域水质的监测,定期组织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的普查活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4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污染源和重大环境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所属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的防范职责。 (三)预警及措施。 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对经审核通过后的预警信息,由本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利用电台、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手段和渠道向社会公众、部队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如果发生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发布颜色警报。 2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Ⅱ级、Ⅰ级预警时,还要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和部门要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的准备工作; (5)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警报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警报的设区市政府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四)预警支持系统。 综合集成道路运输监控平台、环境风险预警、污染源在线监控、环境质量监测监控、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等,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统一高效、互为支撑的环境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信息系统;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建设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海空一体化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省海事局负责建立海洋环境监视监测与预警报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 4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报警服务系统。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固网通信树型结构数据传输系统、无线通信数据传输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和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提出支援请求,由上一级政府作出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程序。 I级响应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省各级政府及其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环境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在进行Ⅱ级响应时,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下列规定开展工作: (1)按规定程序迅速启动本预案; (2)立即开通与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省有关类别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立即召集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协调组织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赶赴事发地参加、指导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在进行Ⅱ级响应时,省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按照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的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工作,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 环境应急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分管副省长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1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要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市级或者县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其他要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当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省政府要在得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要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中毒、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政府有关部门报请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4信息通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和部门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要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四)指挥与协调。 1指挥与协调机制。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适时通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设区市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要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要在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时参考;根据事件发展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基础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2指挥与协调主要内容。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 (7)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五)现场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和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六)应急监测。 省环境应急队伍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及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以后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七)信息发布。 事发地政府要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常识等。 对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跨地区的事件信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审核后发布。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涉外的新闻信息由外交部审核后发布。 各级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当地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八)安全防护。 1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要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处置人员要采用呼吸道防护,佩带防毒面具、防尘面具或者采用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九)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监测和初步评估结果,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时机;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等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估。 1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日内报送省政府,复杂情况可酌情延期。 2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会同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评价的基本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现场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包括以下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二)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支持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或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政府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五)保险。 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国家投资安排的,报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各设区市政府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地方财政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二)物资保障。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构建环境应急处置决策支持平台,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建立地方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省级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建设区域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地方和基层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 (三)通信保障。 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省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 省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省环境执法监察局、省环境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其有关人员组成。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在石家庄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各地要对所属大中型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保护应急网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五)技术保障。 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应急能力评价。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省政府负责对各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定期对全省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 (七)宣传、培训与演练。 1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参与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日常管理。省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各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环境应急监测:指发生突发事件时,为向环境应急管理提供依据,降低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损失所进行的环境监测活动。 先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