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2/11/30 颁布日期: 2012/11/30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2/11/30
颁布日期: 2012/11/30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3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30日   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妥善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指导意见》、《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事故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划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   I级交通事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II级交通事故:(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2)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Ⅲ级交通事故:(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2)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IV级交通事故:(1)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2)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发生的Ⅲ级(较大)及Ⅲ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快速反应,密切配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及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政府外事办、市信访局、市工会、市质监局、市气象局、武警兰州市支队、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有关保险企业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各县(区)政府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本县(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2.2职责和任务   2.2.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1)统一指挥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启动本预案。(2)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4)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援。(5)研究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2)制定、修订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统计分析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为积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4)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教育局: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生时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传下达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及时做好接警,统一调动全市警力开展现场处置警戒,实施交通管制,控制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组织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控制险情;控制交通肇事者,依法开展现场勘查及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直接原因,作出事故认定及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协助事故责任倒查和向上级报告情况。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玩忽职守、渎职等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死伤者亲属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及相关演练经费保障。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空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引起的污染区域、污染程度,并及时报告;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负责调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指导、协助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消除环境污染及污染善后处置工作。市交通局: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消除因事故引起的道路交通中断因素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涉及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中危险化学品的险情控制、排除及泄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专家组;组织指导县(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处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专家组,负责汇总和上报人员救治情况;组织调集医疗专家参与会诊急救。市政府外事办:配合卫生部门对受伤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进行救护、转移和治疗;负责协助做好死伤者亲属的生活安排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涉外、涉港澳台问题的交涉及翻译工作。市质监局:负责提出槽罐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事故现场天气气候,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天气气候分析预测信息;根据需要,调派移动气象观测台,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观测和预报服务。武警兰州市支队:负责紧急情况下部队车辆、人员的调动及协助开展救援工作。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交通突发事件和交通拥堵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市消防支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灭火、控制和排除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工作;协助组织搜救伤员,指导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保险企业: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并依法支付或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协助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较大(Ⅲ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落实市指挥部确定的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善后安抚等各项工作任务。   2.3应急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火灾、车辆严重变形需破解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联动;涉及人员伤亡时通知卫生急救部门联动;涉及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人员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联动;涉及正在押运罪犯车辆或运送大额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事故时通知武警部队或相关部门联动;涉及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事故时通知教育部门联动;涉及运输剧毒、易燃、易爆、辐射物车辆事故时通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通知环保部门联动,必要时请求省级应急指挥部协调防化部队给予支援。   2.4现场处置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派出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处置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4.1现场处置指挥部组成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设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发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可请求省应急领导机构派出工作组予以指导。现场处置指挥部设立前,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先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向省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并在省以上现场处置指挥部设立前,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先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2.4.2现场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处置方案和力量调配,做出决策,下达指令。(2)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组开展现场处置,检查督促现场处置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确保现场处置工作顺利完成。(3)保持与市应急指挥部的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并根据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工作。(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2.4.3现场处置工作组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处置力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实际需要,视情建立若干工作组,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分工和落实。现场指挥组:负责全面指挥和组织处置工作;传达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处置指挥部指示;收集、处理和上报事故处置信息,确保各种信息上传下达;协调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由现场处置指挥部牵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现场救援组: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环境监测、质量监测、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具体救援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区)政府、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武警兰州市支队、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急救中心、肇事单位等部门参加。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药监局、市疾控中心、各相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组织医疗救援队和有关设施、设备及时前往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及时抢救、转移治疗;组织好救治所需的相关器械、药品;及时做好事故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现场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治安支队、事发地相关部门参加。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现场勘查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聘请的专家组成。负责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设置标记,勘验现场;在现场抢救伤员工作结束、险情排除、勘查完毕后,指挥撤除现场;在事故调查阶段负责勘验尸体,查明伤亡人员姓名、车属单位,走访知情人,追查肇事车辆,控制犯罪嫌疑人;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等工作;必要时商请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指导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负责查清原因,查明管理责任、事故性质,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专家技术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参加。负责指导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为现场处置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负责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信访局、市工会、有关保险企业、事故单位等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接待、安抚,处理伤亡人员及保险理赔和善后事宜等有关工作。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指挥部牵头,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局、市电信局、事发地县(区)政府等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所需物资装备供应及生活方面的后勤保障,气象服务、电力通信保障工作。联络接待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县(区)公安、安监、广电、外事办、交警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组之间的关系,接待安慰死伤者家属及来访群众、新闻单位、上级部门,负责各种材料的上报下达,及时反馈信息。涉外(港澳台)组:由市外事办牵头,市台办、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协助配合做好涉外人员的救护、治疗、转移、善后处理及翻译等工作。   3 信息报送与处理   3.1信息报告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报告工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执行。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和后续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3.1.1发生一般(Ⅳ级)道路交通事故,县(区)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3.1.2发生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县(区)政府必须在接报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并按程序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   3.1.3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道路交通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迅速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应急办在30分钟内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并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上报省政府。   3.2信息内容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时间,地点(国道、省道、事发属地),肇事车(所属单位、个人、车辆型号、号牌),行驶方向,车辆乘载人、物,死伤人员(当场死亡、抢救无效死亡、轻重伤人数、死伤的特殊人员身份),事故原因,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情况。   3.3信息共享   3.3.1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市(州),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   3.3.2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道路交通事故时,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市(州)。   3.3.3如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市政府外事部门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4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需要对外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审核后发布,采用发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 应急响应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实行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   4.1应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县(区)政府启动本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市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督导应急处置。   4.2应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县(区)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挥应急处置。   4.3应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市、县(区)两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必须立即启动,同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省应急领导机构。   5 现场处置   5.1现场施救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后,要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1)在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范,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交警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救援抢险时应尽量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证,确需移动现场物品或者由于抢救人员造成现场变动的,应当做好标记和记录,准确、有效地标明原物品、人体、车辆的位置及相互关系。(2)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在道路上设立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疏散警戒区内的车辆和人员;在警戒区外围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设立标志,组织交通分流;清理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参加排险、救援车辆、设备顺利进入现场;注意保护现场,发现、固定并收集现场痕迹物证等相关证据,严格依法进行事故直接原因调查。(3)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4)涉及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安监、环保部门以及事发地县(区)政府要组织专家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化学品种类、泄漏扩散范围并制定和实施排险方案,先行控制、排除危险化学品险情,防止造成更大危害。(5)公安部门其他警力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6)遇有车辆坠河事故,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5.2救护和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治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5.3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发生载运危险品车辆泄漏事故时,交警部门应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进入现场人员需穿着防护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5.4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事发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按照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指挥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5恢复交通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5.6特殊类型事故处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6 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时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相关保险企业接报后,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和伤亡人员及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6.2事故调查   (1)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Ⅰ级)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重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相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般(IV级)道路交通事故由相关县(区)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县(区)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3应急结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道路交通恢复正常秩序,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交通事故原因初步确定,善后处理工作基本完成,应视为应急处置结束,并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7 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有关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确保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的传送、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在通讯不便的地方,要架设通讯应急设备,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各应急成员单位的通讯联络。   7.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安监、交警、消防以及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应积极组织、协调、促进应急救援队伍培训,不断提高战斗力,保证应急状态的调用。各县(区)政府应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确定机构、人员;明确事故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同时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7.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本预案期间,交警部门可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调动道路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   7.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情况,协调医疗卫生机构,调集医疗急救人员,保证受伤人员抢救工作。   7.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安排足够警力做好应急期间有关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巡逻查控,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协助抢救伤者、疏散危险区人员迅速撤至安全地带,配合政府利用通告、广播等形式,将事故有关情况及处置措施向群众通报,稳定情绪,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7.6环境保障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泄露时,安监、环保等部门应进行环境监测,并采取措施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及时处置。   8 监督管理   8.1宣传教育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8.2应急培训   县(区)政府和安监、交通、农委(农机)、交警、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应当设置应急救援的内容,提高自身救援能力;在初中以上学校教育、考试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救常识教育,提高学生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急救能力;在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3应急演练   县(区)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市政府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8.4奖励与责任   市、县(区)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谎报、瞒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严重延误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预案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划分是应急处置意义上的等级分级,各行业统计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9.2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市应急指挥部原则上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   9.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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