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颁布机构: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2/28 |
颁布日期: |
2011/12/28 |
颁布机构: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2/28 |
颁布日期: |
2011/12/28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10〕31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规定和规划,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监督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协调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努力提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政绩考核体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二)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重大项目建设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规范分析评价范围。不能通过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的,一律不予立项。加强道路交通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道路5年内不开挖制度;认真落实公安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最大限度减轻道路施工对交通影响。分离客货交通,分时段分区域限制货运车辆白天进入城区,科学使用有限道路资源。(三)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科学设置全市道路交通标识和监控设施。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国省道事故多发等重点路段,安装道路通行信息可变提示板,完善远距离、多点提示预告知设施,完善指挥调度、卡口拦截、车流检测、超速抓拍、数据传输等智能交通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安全预警、事故防范、治安案件先期处置和应急管理能力。(四)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公路沿线村、校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工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严格管理考核。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提高农村道路设计标准,增加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加大道路养护力度,及时修复损毁路段,提高县、乡道路和村道安全性能。培育新型农村客运市场,保证农民出行安全便利。全面落实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政策,加快报废车辆回收和拆解点的布建工作。加强农村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纳管率。
二、突出重点,落实各项措施(一)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制度,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整治。加大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遏制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建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奖励额度。(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县区政府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建设等部门协调联动,深入排查治理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按照“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总体要求,确定隐患等级,制定治理措施,分级治理,挂牌督办,确保治理到位,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三)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进一步强化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把驾驶人考试关。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计量认证管理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评估工作。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进一步深化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鼓励在大型营运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上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强化动态安全监管。(四)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深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现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和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开辟宣传专栏,制作免费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协同处理交通事故。建立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平台间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实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同步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和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纳入市、县区两级政府应急管理体系。
三、统筹考虑,切实改进基础设施建设(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项目,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设施、交通隔离设施以及交通监控设施、配套通信光缆等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检查验收。(二)加强基层交通管理部门营房建设。将交警大(中)队营房、业务技术用房、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建设等统一纳入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土地划拨、资金拨付、人员配备、技术指导等各方面优先给予支持,逐步解决交警大队、中队营房建设落后,特别是无房、危房问题。积极推进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建设,逐步改善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办案条件,提高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三)加快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建设。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各项业务系统,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尽快完成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加快车联网项目建设。建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通报道路中断、交通管制、交通恢复等信息。鼓励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研究和产品的开发应用。
四、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一)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各县区政府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适时开展涉路执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执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公安部门要教育民警理性、文明、规范执法,严格规范交通协管员的工作职责,禁止交通协管员直接从事执法工作。要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改进执法方式,用规范的言行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公安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推行网上审批、网上登记、网上监督等工作模式,为群众办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提供方便;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完善道路交通违法异地缴纳罚款机制和告知功能。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供经费保障(一)规范机构建制。统一规范基层交警大队内设机构为综合办公室和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违法处理、勤务管理考核、车管宣传等实战中队,解决名称不统一和机关化问题,增强基层战斗力。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建设,每3至5个乡镇设立一个交警中队,解决农村地区交通管理失控漏管问题。加强交通管理法制监督、勤务考核和警务督查队伍建设,确保民警规范执法和公正、廉洁、高效工作。建立新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服务兰州新区发展。(二)解决警力不足。积极协调,加快人员招录,补足全市交警现有编制空额,解决队伍老化问题。逐步加强公安交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新招录、调入公安交警时,优先考虑交通工程、智能交通、信息科技等专业人才,力争专业人才,达到招录总数的5%至10%。按照国省道及县乡道路每10公里配备1名交通民警和城市交通民警按城市非农业人口的万分之四配备的标准,适当新增公安交警人员编制。(三)加强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将交通协管员纳入市、县区两级政府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依据警力配置和实际管理任务等因素,核定员额。根据全省统一的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办法,规范协管人员的招录、辞退、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使用,充分发挥协管员作用。积极推进文职人员队伍建设,缓解警力不足问题。(四)落实从优待警。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入高污染、高强度、高风险行业,落实交通民警污染防尘津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民警加班、值班、执勤期间的超时补贴问题。依法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不准随意动用警力从事非警务活动。(五)落实保障经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现行人员编制隶属供给关系,将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用经费适度增长。所需道路交通管理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坚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罚缴分离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严禁将罚款与保障经费挂钩。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