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2修订)
颁布机构: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12/01 |
颁布日期: |
2012/12/01 |
颁布机构: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12/01 |
颁布日期: |
2012/12/01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日
沈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沈阳提供气象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道路结冰(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农业灾害、森林火灾、交通运输安全事件、重大环境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机构体系和职责
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协调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城建局、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安监局、文广局、旅游局、气象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桃仙国际机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传达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完成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当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重大危害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台风、暴雨、干旱引发的湖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引发的城市内涝灾害由市城市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2)暴雪、寒潮、低温、霜冻、冰冻引发的树木方面的灾害由林业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引发的低温冻害等农业灾害由农业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严重影响电力、能源、重要工业品保障、城市运行等方面的灾害,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3)大风、沙尘暴、大雾、霾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灾害,由交通、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4)高温、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引发的森林火灾、造成的重大环境事件、导致的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林业、农业、环保、卫生等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5)气象灾害导致通信基础设施破坏,由通信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6)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7)协调媒体与通信企业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
2.3 县级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各地区要启动应急指挥机制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公安、水利、民政、房产、建委、城建、交通、规划国土、农业、林业、电力、环保、教育、安全监管、卫生、旅游、通信、水务、机场等相关部门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各级政府应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灾害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根据上一级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通信部门要向气象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公众手机用户免费发送手机短信应急预警信息。
3.3 预警准备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对本地区、本部门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当有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时,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组织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做好续报。
4.2 响应启动
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程度和范围,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政府。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沈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保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农作物受灾时,农业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沈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当发生沙尘暴灾害时,林业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水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相关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门协调机制。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交通、水利、电力、水务、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教育、科技、房产、建委、城建、文广、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并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有关地区、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台风灾害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建委、城建、房产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教育部门要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建委、城建、房产、交通等部门要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机场管理部门要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农业部门要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要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要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要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城建、农业、气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水利部门要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洪重点部位巡查及指挥应急抢险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要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城建部门要组织开展城市排涝工作。
公安、交通部门要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机场管理部门要做好机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要根据气象预报进行灾害预警,做好农业防灾减灾措施落实,组织抗灾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要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城建、农业、气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暴雪、道路结冰(冰冻)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要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要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部门要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机场管理部门要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工作,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水务集团要做好供、排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房产部门要加强危房检查,配合当地政府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无自救能力的群众提供相关的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要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农业部门要组织对农作物、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要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城建、农业、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无自救能力的群众采取必要的防寒救助措施。
城建、林业等部门要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单位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做好农作物和水产养殖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要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5 沙尘暴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机场管理部门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要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要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6 高温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要做好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要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水利部门和水务集团要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要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要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安监等部门要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要指导农业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做好农作物和水产养殖的相关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要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7 干旱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要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要适时组织人工增雨(雪)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要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要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
卫生、建委、环保、水务等部门单位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品监管部门要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要采取应急措施,切实保障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要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8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要适时组织人工消雹作业,减轻冰雹灾害影响。
建委、城建、房产部门要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机场管理部门要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要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要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要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9 大雾、霾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要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要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部门要做好运营车辆安全工作。
机场管理部门要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要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地方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报道气象灾害信息,报道的信息必须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等生活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市政府要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申请上级财政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市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应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通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部署统一安排指挥调度,对灾害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受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满足灾区通信需要。
交通部门要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要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救灾物质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要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
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的备份、维修维护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各级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要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移动气象台,要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与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市政府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21号)同时废止。
8 附则
8.1 沈阳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按照沈阳市行政区划,将沈阳地区划分为市区、苏家屯、东陵(浑南)、于洪、沈北、康平、法库、新民、辽中、棋盘山等10个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区域,当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沙尘暴、高温、干旱、冰雹、霜冻、霾、道路结冰等11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达到下述分级标准时,大风、雷电、大雾等3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达到红色标准时,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8.1.1 Ⅰ级应急响应及预警标准
红色预警信号:6个以上(含6个)区域。
8.1.2 Ⅱ级应急响应及预警标准
橙色预警信号:6个以上(含6个)区域。
红色预警信号:4个以上(含4个)、6个以下区域。
8.1.3 Ⅲ级应急响应及预警标准
黄色预警信号:6个以上(含6个)区域。
橙色预警信号:4个以上(含4个)、6个以下区域。
红色预警信号:2个以上(含1个)、4个以下区域。
8.1.4 Ⅳ级应急响应及预警标准
蓝色预警信号:6个以上(含6个)区域。
黄色预警信号:4个以上(含4个)、6个以下区域。
橙色预警信号:2个以上(含2个)、4个以下区域。
沈阳市各类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分级统计表
灾种
分级 台
风 暴
雨 暴
雪 寒
潮 大
风 沙
尘
暴 高
温 干
旱 雷
电 冰
雹 霜
冻 大
雾 霾 道路
结冰
Ⅰ √ √ √ √ √ √ √ √ √ √ √ √
Ⅱ √ √ √ √ √ √ √ √ √ √ √ √ √ √
Ⅲ √ √ √ √ √ √ √ √ √ √ √ √
Ⅳ √ √ √ √ √ √
8.1.5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8.2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在道路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称为道路结冰。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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