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林业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9/10 |
颁布日期: |
2012/08/08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林业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9/10 |
颁布日期: |
2012/08/08 |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市林规〔2012〕1号)
各市、区林业局(农业局、农发局、地方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及国家林业局、江苏省林业局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林业局
2012年8月8日
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及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自然景观适宜、生态特征典型、历史和文化价值独特、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宣教、科研、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市、区)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由已经完成初步建设的省级湿地公园升级建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级湿地公园由市级湿地公园升级建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执行。
市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所在地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材料。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于跨界市级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按照申报程序提出申请。
县(市、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所在地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禁止擅自命名、挂牌县级以上湿地公园。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且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
(二)具有一定的面积,且能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面积50%。
(三)拟建湿地公园区域内无土地和资源使用权属争议,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有规划区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
(四)湿地生态用水权益基本保障。
(五)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没有重叠或者交叉。
第七条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市(区)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函;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需提交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函。
(二)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申报书及总体规划的纸质及电子文本。
(三)所在地县级市(区)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证明。
(四)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所在地现状的图片和影像资料。
(五)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所在地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评估。申报单位须按照专家组评估意见和建议完善规划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
(三)对通过专家组考察和评估,并通过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建湿地公园所在地公示7天。对于公示期内无反对意见的,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复,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
第九条 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市级湿地公园评估专家组,并应邀请所在地县级市(区)级人民政府级国土、水利、环保、渔业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条 市级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湿地公园的名称、位置、范围等予以公告,并在批准日后的9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和界线完成标桩定界。
第十一条 市级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有稳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市级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若湿地公园发生更名、撤销、合并、变更及其范围、界线调整,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内根据保护与管理的需要应实行分区管理,一般可分为湿地保育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等。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及科研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包括水质、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宣教解说系统,设置宣教设施和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湿地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收取门票费的湿地公园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挖、砍伐林木。
(四)捡拾鸟卵、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行为。
(五)采挖植物等破坏湿地资源或湿地景观的活动。
(六)其他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行为。
(七)擅自移动或破坏湿地公园的界标、宣教及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公园实行星级动态评定制度。每年由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依据《苏州市星级湿地公园评估标准(试行)》(详见附件)内容,对全市湿地公园进行星级划分和评定,评级结果将面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星级湿地公园分为三星、四星和五星三个级别。被评为星级的湿地公园应当在入口处悬挂相应的星级标牌,并可以享受项目申报、湿地公园升级等活动的优先权。
第十九条 未被评为星级的湿地公园,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未整改或连续两年未被评为星级湿地公园的,由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市级湿地公园牌子或提请上级撤销其省级、国家湿地公园牌子。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0日执行。
苏州市星级湿地公园评估标准(试行)
评估 指标 评估内容(赋分) 合计分值 评估 得分
湿地生态系统状况 湿地总面积基本无人为减少(4-5) 湿地总面积减少但小于1%(2-3) 湿地总面积减少且超过1%(0-1) 30
水岸及景观保持自然状态(4-5) 水岸及景观基本保持自然状态(2-3) 水岸或景观受人为工程干预痕迹过重(0-1)
主体水质不低于国家Ⅱ类标准,或能得到较大改善(4-5) 主体水质基本符合国家Ⅲ-IV类标准,并能得到较好维护(2-3) 主体水质低于国家IV类标准,或有恶化趋势(0-1)
保育区保持自然状态,区内湿地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基本不受人为干扰(4-5) 保育区基本保持自然状态,区内湿地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受人为干扰较少(2-3) 保育区内湿地生态系统或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受人为干扰较频繁(0-1)
园内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明显增加(4-5) 园内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有所增加(2-3) 园内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没有增加,或有所减少(0-1)
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外来有害物种得到有效治理(4-5) 湿地生态系统得到较好恢复,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基本得到治理(2-3) 湿地生态系统未得到恢复、修复或继续退化,或外来物种入侵严重(0-1)
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已建、在建项目符合总体规划要求(4-5) 已建、在建项目基本符合总体规划要求(2-3) 已建、在建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或按照总体规划至今没有开展任何建设(0-1) 5
范围界限与土地权属 范围界线清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管理权属关系明确(4-5) 部分地段、地块范围界线或土地权属尚未落实,但不影响各项工作开展(2-3) 范围界线或土地权属存在较大纠纷,影响各项工作开展(0-1) 5
机构设置与经费保障 有专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运行经费能够满足管理需要(4-5) 有专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运行经费不能完全满足管理需要(2-3) 人员、经费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甚至未设立专门管理机构(0-1) 5
设施建设与管理维护 在主入口设置了“***湿地公园”标牌(5) 未在主入口设置“***湿地公园”标牌(0) 15
道路、给排水、环保、供电、路标、消防等基础设施符合管理、服务要求(4-5) 道路、给排水、环保、供电、路标系统、消防等设施配套建设有待完善(2-3) 道路、给排水、环保、供电、路标及消防等设施不符合管理、服务要求(0-1)
保护管理与服务设施(游客中心、休闲、游览、管护设施等)能够较好满足园内工作需要(4-5) 保护管理与服务设施(游客中心、休闲、游览、管护设施等)基本满足园内工作需要(2-3) 保护管理与服务设施(游客中心、休闲、游览、管护设施等)不能满足园内保护与管理工作需要(0-1)
评估 指标 评估内容(赋分) 合计分值 评估 得分
科研监测及科普宣教 建立监测站点,配备相应设备,较好掌握园内湿地资源本底情况,动态监测数据较齐全(4-5) 建立监测站点,相应设备有待完善,基本掌握园内湿地资源本底情况,动态监测数据不齐全(2-3) 未建立监测站点,无相应设备,对园内湿地资源本底情况不了解,不具备动态监测数据(0-1) 20
湿地宣传展示、解说系统、标志牌等数量较多,内容丰富(4-5) 湿地宣传展示、解说系统、标志牌等数量较少,内容一般(2-3) 未开展宣教基础设施建设,缺少湿地宣传展示、解说系统、标志牌等(0-1)
已开展针对性较强的湿地科研活动,台帐资料较齐全(4-5) 已开展湿地科研活动,但针对性不强,或台帐资料不齐全(2-3) 既无计划也未开展湿地科研活动,不具备台帐资料(0-1)
定期面向社会免费开放(4-5) 不定期面向社会免费开放(2-3) 不会面向社会免费开放(0-1)
湿地资源综合利用 社区积极参与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并从中获得相应利益(4-5) 社区未参与湿地公园建设,与其无利益冲突(2-3) 湿地公园与社区存在一定利益冲突(0-1) 10
利用行为对发挥湿地生态、经济、社会等多种功能有明显促进作用(4-5) 利用行为对发挥湿地生态、经济、社会等多种功能无负面影响(2-3) 开发利用行为对发挥湿地生态、经济、社会等多种功能构成破坏或有潜在威胁(0-1)
整体建设水平与示范作用 建设风格具有较明显个性特征,与湿地景观或当地特色人文景观较好协调(4-5) 建设风格具有一定个性特征,与湿地景观或当地特色人文景观无明显冲突(2-3) 建设风格缺少个性,或与湿地景观或当地特色人文景观存在明显冲突(0-1) 10
在湿地保护、开发利用、功能展示或科普宣教等方面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4-5) 在湿地保护、开发利用、功能展示或科普宣教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2-3) 在湿地保护、开发利用、功能展示或科普宣教等方面无明显的示范作用(0-1)
合 计 100
备注:三星级(61-70分),四星级(71-90分),五星级(90分以上)。
评估专家: 评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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