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4/13 颁布日期: 2011/04/13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4/13
颁布日期: 2011/04/13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安发〔2011〕7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起步之年,是建党90周年,做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一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创新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管是社会管理的应有之义,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2月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深刻阐述了安全生产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加大公共安全投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实现安全生产。这既为安全生产管理和创新指明了方向,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二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需要。近两年来,全国连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确保了“十一五”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因此,只有把这些任务和要求贯穿全年,不断强化落实措施,才能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三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需要。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基础,狠抓工作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事故总量继续下降,全省安全生产状况保持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较大事故同比上升,非法违法违章生产经营屡禁不止,安全基础薄弱,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仍然突出。稍有松懈,麻痹大意,就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近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对安全生产工作不松劲,不松手,时刻把安全生产工作记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向规范化、常态化转变,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保持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   二、全面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把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工作主线和落脚点。一是认真主动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基本要求,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逐步实现由被动安全向主动安全转变。二是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尤其是落实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三是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切实履行和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综合监管要求,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指导监督职能,加强对下级政府以及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黑安发〔2010〕22号),建立完善煤矿、道路和水路交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城乡防火、民爆6个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作用。二是完善落实联合执法和打击非法违法工作机制。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反馈、备案、督办、复检、通报综合督查检查制度,及时督促有关政府和部门消除安全隐患。要建立完善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公安、安全监管、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煤监、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工业和信息化、海事、监察及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安发〔2010〕5号),认真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建立从发现到消除事故隐患的闭合管理工作机制,严格实行“排查建档、下达指令、挂牌督办、整治落实、验收注销”五项制度。要定期在媒体公告重大安全隐患,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四、认真落实政府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相关义务。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在思想和行动上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一是认真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在分管本行业(领域)工作的同时,必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二是继续坚持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确保重点时段、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安全。三是继续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市(地)、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本地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四是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拟定政策等方面作用。要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建立更加完善的政府监管责任网络。五是严格安全生产考核。继续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强化动态考核和过程控制,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实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情况月通报、季公告、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   五、全面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是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要针对煤矿瓦斯灾害隐患,认真开展治理行动,强化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遏制煤矿瓦斯事故。要针对煤矿复产复工期间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督促复产复工企业制定并落实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把复产复工验收关。要加快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在完成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风联络系统建设基础上,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要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巡视组专项巡视产煤地区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安委会整改指令要求,按时完成隐患整改。二是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查找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企业的指导、隐患排查和督促检查,务必把各项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三是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隐患,完善安全措施。四是深化非煤矿山、危险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从严审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监管,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五是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预防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桥梁、隧道、深基坑、高边坡等施工过程中坠落和坍塌等事故。同时,要继续深化水上交通、特种设备、民爆、农业机械、铁路、民航、旅游等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一是明确重点。要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二是坚持和加强联合执法。要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周密部署,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扎实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取得实效。要把打击非法违法行动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完善工作机制,坚持“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三是加大惩治力度。要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四是明确监管责任。要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强化社会监督。要建立实施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50举报电话,鼓励全体社会公众监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并及时查处。同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   七、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是加快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鹤岗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建设,加快建设8个省级救援基地,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建设17支专业救援队伍,实现救援队伍与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点对点”全覆盖。二是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业要根据应急救援基地和矿山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现状,结合当地应急物资储备需要,建立储备专项资金,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储备标准。要抓紧建立省、市两级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大型快速救援钻机、大型排水设备、井下快速掘进及支护装备和人员搜索定位等高、精、尖的装备及材料,并做到物资储备信息共享,确保遇有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快速调用。三是强化应急预案演练。进一步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地下商业街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预案管理,完善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每年至少要组织1至2次综合性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中小学校每学期要组织1次应急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四是强化事故信息报告和事故处置工作,提高应对事故的快速反应和指挥能力。要按照《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事故处置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发〔2010〕131号),严格安全调度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制度,依据事故情况,分级进行现场督导和事故处置。要建立联动机制,扩展信息渠道,提高事故报告时效性,为及时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提供可靠保障。   八、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一是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按照《黑龙江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黑安发〔2010〕49号),较大事故和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由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由市(地)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二是严格落实“一票否决”、约谈、公开检讨等问责制度。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和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受处分的党政负责人在处分期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荣誉或奖励;对事故指标控制不力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县(市、区)政府领导,由上级政府领导或政府安委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政府主要领导要向省政府作出公开检讨;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市(地)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对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管理滑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由负责日常监管的部门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三是建立事故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并向当地政府和投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信息,1年内严格限制被通报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四是进一步完善事故举报核查和处置制度。对一般、较大以及重特大事故的举报,分别由市(地)、省及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对瞒报事故的,要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同时,对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予以奖励。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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