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意见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2/05 |
颁布日期: |
2012/12/05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2/05 |
颁布日期: |
2012/12/05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12〕1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作为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社会公益组织,是现阶段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各地积极探索和推出新思路、新措施、新机制,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有效防控火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基础仍然比较薄弱,70%以上的乡镇还没有专业灭火救援力量,乡镇、农村消防专业力量严重不足,单位专职消防力量发展缓慢,还存在建设不达标、管理不规范、保障不到位、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消防安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意见》(国发〔2011〕46号)、《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12〕64号)和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南省消防发展规划(2011-2020)》的规定,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科学合理、快速发展、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强化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大力发展消防文员队伍,引导发展志愿消防队伍等其他形式消防队伍,逐步形成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覆盖全省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事故、具有海南岛屿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目标任务
(一)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对于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国家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凡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2013年底前,海口市大致坡镇、文昌市会文镇、东方市大田镇、万宁市和乐镇、五指山市毛阳镇、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等6个全国重点镇,琼海市大路镇、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等2个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镇,儋州市中和镇、文昌市铺前镇等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应当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建成乡镇专职消防队。万宁市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澄迈县盈滨半岛旅游度假区,陵水黎族自治县清水湾旅游度假区、香水湾旅游度假区、黎安片区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七仙岭温泉度假区等6个旅游度假区,应当尽快建立消防队伍。文昌市木兰角旅游度假区、抱虎角旅游度假区、铜鼓岭旅游度假区、东郊椰林旅游度假区、冯家湾旅游度假区,东方市高坡岭滨湖温泉旅游度假区,昌江黎族自治县霸王岭旅游度假区、棋子湾旅游度假区,临高县角风景名胜区、马袅湾渡假区,乐东黎族自治县龙栖湾旅游度假区、龙沐湾国际旅游度假区等12个正在开发建设中的旅游度假区,应当预留消防用地。
(二)规范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同意后,报请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化工园区,积极协调并指导辖区内单位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增强企业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三)壮大志愿消防队伍。未达到组建专职消防队标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志愿消防队、巡防消防队、治安联防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2013年底前,建成区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且建成区常驻人口超过5000人的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乡镇要优先建成志愿消防队。支持和鼓励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社会单位设立规模适当的志愿消防队伍,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采取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
(四)充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进一步加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建设力度,公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等级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有关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发展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完成任务。
(五)发展其他形式消防力量。各级政府要将民兵预备役纳入消防后备力量体系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增强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从业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内容纳入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大对保安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力度,督促保安员开展日常的防火检查、扑救初期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工作职责。鼓励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街道成立消防志愿者服务组织,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查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公益活动。
三、建设管理
(一)建设标准。乡镇政府组建的消防队,其建设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及时制定专职消防队建设设计方案,确定投资估算;街道办事处组建消防队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进行。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的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二)工作职责。多种形式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熟悉所在乡镇(街道)、农村(社区)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完成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任务。消防文员在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和乡镇消防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在乡镇(街道)开展消防协管工作。
(三)指导管理。市、县(区)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监督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由组建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业务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文职人员由用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中,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组织和指挥。
(四)执勤训练。专职消防队应当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并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值班备勤、训练、工作和生活制度。志愿消防队可以实行轮流值班备勤制度,值班人员中每班至少有2名队员在队值班,其他人员在接到出警命令后直接赶赴现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加强体能、技能、技战术训练,积极开展执勤岗位练兵和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训工作。专职消防队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0天,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每年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30天,并做好训练记录。
(五)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招聘、管理和培训。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待遇、考核、奖惩、社会保障等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安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制定。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由组建单位根据消防工作实际自行招聘。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一律实行合同制,要优先从退役士兵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队退役士兵中招录专职消防队员。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岗前培训、晋级培训、专业培训等职业培训制度。
(六)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用人单位应当将消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以及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的主要依据。对于具有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队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规划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站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志愿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工资福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级财政可结合省级财力情况对贫困地区政府消防队的业务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其他志愿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出勤补贴等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通过政府保障、单位资助及民间捐助等渠道解决。
(二)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工资福利不应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各地应当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三)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执勤训练、扑救火灾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人员死亡的,其抚恤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民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
(四)规范消防车辆管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执勤消防车辆应当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免缴泊车(岸)费。非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置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辆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五)建立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及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纳入公安消防部门评优评奖范围。对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符合条件的,可参照现役部队士官相关规定按照标准和条件转改士官。专职消防队的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发展优秀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的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交通运输、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作措施,落实支持和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政策,共同推动我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全面健康发展。
(二)规范管理教育。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参照现役消防队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备战、业务训练、教育培训、车辆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乡镇志愿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伍等其他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的业务技能和战斗力。
(三)建立检查考评制度。各级政府应当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考评范围。要制定科学合理措施,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评,确保工作落实。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要求开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建任务或队伍建设不达标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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