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江苏省林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1/01 颁布日期: 2012/11/01
颁布机构: 江苏省林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1/01
颁布日期: 2012/11/01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林规〔2012〕3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农委),局各处室(单位):   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管理流程,落实管理措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施行,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林业局 2012年11月1日   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规范项目的申报、批复、计划执行等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国家和省级投资的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或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国家和省级财政投资的林业项目。   第四条 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责任区分、分级负责,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建立计划财务部门组织协调、综合管理,相关业务部门专项管理,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计划工作的职能机构综合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会同相关职能机构办理林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核、申报、批复等工作;   (二)负责林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统一对外协调、办理和申报、下达;   (三)负责林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开展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初审归口管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竣工验收等材料;   (二)负责指导归口管理的项目按要求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三)组织开展归口管理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和绩效评价;   (四)配合做好归口管理的项目计划执行、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林业建设项目管理主体履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二)负责会同有关职能机构调查核实林业建设项目及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林业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要求实施项目;   (三)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制、招投标和监理制等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规范;   (五)开展林业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按规定报送林业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情况;   (六)配合林业项目监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整理林业项目资料,健全项目管理档案。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准确把握国家林业扶持政策,依据国家、省和本地林业发展规划及其林业实际,建立林业项目库。   第十条 申报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林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林业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单纯购置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第四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初审,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初审或审核,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国家防护林工程建设项目作业设计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工程造价、财务、林业和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组织专家评审项目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林业项目专家评审库中选定专家。   第十六条 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计划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会审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会审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核或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和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林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基建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应由计财、纪检、监察、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采购小组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实施信息反馈制度。林业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和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反馈林业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按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林业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全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截留、挪用林业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建设项目实施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林业建设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以下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单位和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的项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验收。   (二)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省级以上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总投资200万元以下或省级以上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防护林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向市或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的验收权限,组织竣工验收或审核后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省林业局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和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实施的项目,经初步验收合格后,直接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附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初步验收意见、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林业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从林业项目专家评审库中选定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报告和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由验收组组长签字,报项目组织验收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组织验收单位对验收合格的林业建设项目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组织验收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在林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查和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工作的经办人员行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三)管理不力,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林计〔2003〕37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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