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2修订)
颁布机构: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11/19 |
颁布日期: |
2012/11/19 |
颁布机构: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11/19 |
颁布日期: |
2012/11/19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2〕17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7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08〕102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9日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类
1.5适用范围
2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2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3预测和预警
3.1信息预测预警
3.2预报预警行动
4事件报告与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4.2事件报告
4.3应急响应
5应急救援
5.1指挥和协调
5.2现场应急救援处置
6监督管理
6.1信息宣传
6.2教育培训
6.3预案演练
6.4预案评估
7其他要求
8附件
8.1应急预案框架图
8.2应急事件处置工作流程示意图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防范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我省境内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中突然发生的安全事件(以下简称油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油气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石油企业(含油气田、管道储运企业)正常生产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6.《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0.《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1.《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53号)
1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68号)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油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件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油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油区办在省政府和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油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油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专家参与。发生突发事件的企业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科技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油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确保应对油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健全企地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4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油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石油企业生产、社会秩序稳定和群众生活的紧急事故灾难事件。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生产储运安全事件。石油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钻井井喷、生产(作业)井井喷、硫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和油气(含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压力管道泄漏着火爆炸、储油气罐着火爆炸事件。
2.涉油气破坏事件。破坏石油企业生产设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
3.自然灾害事件。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涉油气重大环境污染、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
4.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跨设区市行政区的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中突然发生的安全事件。
2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1.在省政府和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省油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油区办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省油区办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
总指挥:省油区办主任
副总指挥:省油区办分管安全副主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地市、县(市、区)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公安、安监、卫生、质监、环保、交通运输、气象、工会、监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后勤保障组、信息新闻组、调查处理组、善后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省油区办牵头,省安监局、交通运输厅、卫生厅、环保厅、质监局、气象局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件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2)抢险救灾组:企业(发生事故的企业)和当地政府、公安消防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石油企业和消防部队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现场处置,防范次生事故等。
(3)治安警戒组:所在地政府和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4)医疗救护组:企业和卫生部门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企业和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牵头,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参加。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后勤保障组:企业和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牵头。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7)信息新闻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应急报道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措施。
(8)调查处理组: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油区办等部门参加。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明事件原因,提出改进和防范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9)善后工作组: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牵头,省油区办、总工会、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2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省指挥部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3 预测和预警
3.1信息预测预警
在省应急指挥部(省油区办)建立省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信息预测预警系统,建立预测预警数据库,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省政府和省突发事件管理委员会。各级油区办、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预测预警系统,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其他灾害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造成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的,按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和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省油区工作领导小组。
3.2预报预警行动
气象部门制作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石油企业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本预案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气象部门与油区办、有关石油企业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共同细化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等,提高预警信息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预警信息发布后,油区办、石油企业要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行业领域的影响,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息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传播工作。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救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4 事件报告与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4.1.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受伤;
2.造成石油企业生产设施严重破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
3.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7天或7天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及周边省、市油气供应中断;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5.造成有关石油企业连续10天以上无法正常生产。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造成3-9人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
2.造成石油企业生产设施损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50000人;
3.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3天或3天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城市及周边市、县(市区)油气供应中断;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5.造成有关石油企业连续5天以上无法正常生产。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造成1-2人死亡,或3-9人受伤;
2.造成石油企业生产设施损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5000人;
3.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1天或1天以上)中断;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造成有关石油企业连续3天以上无法正常生产。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造成人员严重受伤事件;
2.造成石油企业生产设施损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100人;
3.油气管道泄漏、停输;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2事件报告
发生Ⅰ、Ⅱ级事件时,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中央直属企业同时上报企业总部)和省应急指挥部(省油区办)。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政府应当在接到重大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同时报送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应急指挥部(省油区办)。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发生Ⅲ、Ⅳ级事件时,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4.3应急响应
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1.发生Ⅰ、Ⅱ级事件时;
2.接到设区市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省应急指挥部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
通讯联络方式为: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
省应急指挥部(省油区办)值班室:0531-86908096。
5 应急救援
5.1指挥和协调
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企业立即启动企业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当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事件处置的需要,协调调动地方和石油企业有关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件救援的需要;
2.组织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协调事件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支持和援助。
发生事故灾难涉及面广,影响特别重大的,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按国家有关预案执行。
5.2现场应急救援处置
1.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搞好现场保护,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2.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3.发生事故的企业要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4.事故现场如有人员出现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硫化氢中毒等方面)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6.及时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
7.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人身伤害;
8.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9.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事件信息,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6 监督管理
6.1信息宣传
各级政府、各石油企业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的危险性及发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一旦发生事故,对事故灾难的相关信息要按3.1办理。
6.2教育培训
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石油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各级油区办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6.3预案演练
省应急指挥部(省油区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定期组织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并针对事故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模拟演习。演习前要制定周密的演习计划和程序,检查演习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参与演习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
6.4预案评估
经常检验应急预案的实战性,评估其有效性,针对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更新。
7 其他要求
7.1公安消防部队、生产经营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事件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
7.2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7.3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4对在油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5各石油企业应当制定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报省应急指挥部(省油区办)备案。本预案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