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12〕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5日 无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奖励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激发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无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推荐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一)在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并通过实际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运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技术,完成重大科技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公益性科学技术应用研究的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保障整体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已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授予市科技进步奖。 第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市(县)、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 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填报《无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提供与申报条件相应的法定依据或者证明,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申报。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管理、指导和评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市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解决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审定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 第九条 市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至5名、委员若干名,人选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市科技进步奖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专业或者学科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获奖的项目、奖励等级。 第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专业评审组推荐的结果向社会公示。 对公示的项目、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有异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重大异议事项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已经解决的,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拟获一、二等奖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将考察意见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交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推荐的拟获奖项目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和等级的认定,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一等奖、二等奖总数不超过25项;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五章 奖励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10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三等奖奖金3万元。 上述奖励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发展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获奖结果可以作为考核、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技进步奖,具体事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另行设立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剽窃、剥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4日市政府发布的《无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锡政办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