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环保监管的补充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4/13 |
颁布日期: |
2007/04/13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4/13 |
颁布日期: |
2007/04/13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环保监管的补充通知
(京环发〔2007〕7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环保局、市市政管委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环保监管的通告》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各相关单位议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起,无绿色环保标志和机械式全密闭装置的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不予办理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不得再承担我市渣土砂石运输任务。
二、暂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在2007年11月30日前,可照常办理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准运证有效期至2007年11月30日。
三、各单位应加强对车辆尾气排放和全密闭装置的自查,确保达标使用。可采取更新或治理改造的措施,保证运输车辆达到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要求。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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