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1/08 |
颁布日期: |
2012/11/08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1/08 |
颁布日期: |
2012/11/08 |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静态交通管理,科学、合理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85号令)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基本原则
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总量控制、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区域停车设施供需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适当缓解“停车难”矛盾。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设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规范标准设置,安排人员管理。
二、明确设置标准
(一)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
1、断头路或四快二慢(含)车道以下,且交通流量较低的,没有固定机非、人非隔离设施的道路,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2、城市道路人行道较宽的,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3、居民住宅区、医院、旅游景点、商业设施等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在周边道路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4、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道,可以在流量较低的时段,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5、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的非主要道路,在接送学生、幼儿时段,可以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点,允许短时停车。
(二)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应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
1、车行道不足7米的单行道或车行道不足9米的双向通行道路。
2、敏感目标所在道路。
3、四快二慢车道以上,有固定机非、人非隔离设施的道路。
(三)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的设置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道路停车场原则上采取单侧停车的方式。
2、设置道路停车场后,非机动车道宽度小于1.5米时,不分隔机非车道。
3、每处道路停车场总泊位数不少于8个。
4、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妨碍行人过街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5、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但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且条件受限的道路,在满足平面交叉口安全视距的要求下,停车泊位距离相交道路缘石切线不小于20米。机动车流量较低的支路,可适当缩减与道路交叉口距离,但停车泊位距离停车线不宜小于10米。有渠划区域的,停车泊位应在渠化区域之外。
6、道路停车泊位距离消防栓不小于7米。
7、道路停车泊位距离机动车出入口切线不小于6米。
8、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保证公交车站不小于30米的停靠区间,视公交车辆停靠线路数量适当放宽。如设有港湾式车站或者有停靠站标线的,应距离车站或停靠站标线起讫点不小于5米。
9、人行道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除设施带宽度以外行人通行宽度应不小于1.8米,并视行人流量适当放宽。
(四)其他规定:
1、对区域停车供需矛盾特别突出且道路条件受限的,属地公安交警部门可提出专门申请,由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组织专题调研,审核确定有关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
2、在非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的,可以参照上述设置条件执行。
3、配合文化、体育、商业等大型活动临时设置的机动车道路停车场需纳入相关交通保障方案予以统筹考虑。
4、供车辆停放的原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结构强度不能满足机动车承载要求的,应采取加固措施后,才能设置道路停车场。
三、严格审核程序及权限
外环线以内浦西各区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的新增、调整、撤除工作,由区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区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管理部门编制初步方案,报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方案申报。
1、区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区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管理、停车管理、道路管理等相关业务规范和标准,编制新增、调整和撤除道路停车场的初步方案。
2、新增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的初步方案,应包括道路停车场的具体位置、允许停放时间、计划泊位数、主要服务对象、是否收费、现有道路交通情况、现有人行道设施状况、交通影响评估等信息,并填写《上海市新增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申请表》。
3、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上海市新增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申请表》上签章,并派员管理。
4、区道路管理部门无意见的,需在《上海市新增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申请表》上签章。
5、调整、撤除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的初步方案,应说明调整或撤除的原因,并填写《上海市调整、撤除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申请表》。需协调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应附相关单位或部门的书面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
6、上述申请表,经区公安交警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可专题上报。
(二)方案审核。
由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规划以及道路停车场设置总体要求,结合道路实际情况,对区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核,并在征询市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主要领导审核。
(三)方案实施。
1、经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道路停车场新增、调整、撤除方案以书面通知形式下发相关区公安交警部门,并抄送市交通港口局、市路政局以及区交通、道路管理部门。
2、根据道路停车场实施方案,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交通港口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机动车道路停车场标线、标牌的新增、调整和撤除工作。各区道路管理部门协助做好部分道路的加固、改建及相关路政管理工作。
3、新增机动车道路停车场方案实施后,区交通管理部门应指导区道路停车协管单位对实施收费管理的道路停车场派员管理;允许短时停放且不收取停车费的道路停车场,由区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方案督促落实管理人员。
4、新增、调整机动车道路停车场方案实施2周后,采取收费管理的道路停车场由区交通管理部门为停车泊位漆划编号,统计实际泊位数,并对不设置固定设施的道路停车场统计实际车位数;由区公安交警部门统计允许短时停放且不收取停车费的道路停车场基础信息。区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道路管理部门应加强相关情况信息互通共享,并分别上报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和市路政局。
四、严格备案程序及权限
新增临时机动车道路停车场、浦东新区以及外环线以外各区(县)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的新增、调整和撤除工作,采取备案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区(县)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市政建设以及文化、体育、商业等大型活动临时设置的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凡占路3日以内(含)的,需填写《上海市临时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备案表》,并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报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备案;凡占路超过3日的,须在实施前7个工作日报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备案。采取临时备案设置的道路停车场,应在备案表内明确撤除时间,且占路不得超过7日。需要实施收费管理的,应与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安排道路停车协管单位派员管理。
(二)浦东新区和外环线以外各区(县)公安交警部门应会同本区(县)交通管理部门、道路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管理、停车管理、道路管理等相关业务的规范和标准,编制新增、调整和撤除道路停车场方案。新增、调整和撤除道路停车场方案形成后,区(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填写《上海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备案表》,并在实施前7个工作日报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备案;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定期将区(县)道路停车场备案情况反馈市交通港口局。
(三)区(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备案道路停车场标线、标牌的新增、调整和撤除工作。区(县)道路管理部门协助做好部分道路加固、改建及相关路政管理工作。对占路7日内的临时道路停车场,不设置固定停车设施。
(四)区(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备案道路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采取收费管理的,应符合本市关于机动车道路停车场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加强服务和管理
(一)规范服务。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派员加强管理,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停放协管单位及时安排人员,落实管理职责,遵守以下服务规范:
1、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2、严格遵守收费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停车收费设备及财政票据;
3、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停车泊位数量;
4、工作人员需规范着装,佩带服务牌证;
5、对违反道路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6、服务主动、用语规范、态度热情。
(二)加强巡视。各区(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将道路停车场清单及时发至执勤交警。“责任区”交警每周须对辖区内机动车道路停放情况进行一次巡视;道路停车专管交警每月须对道路停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区(县)公安交警部门应会同区(县)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道路停车基础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对,并将核对信息及时上报至市交警总队、市交通港口局。
(三)完善问题处理机制。
1、发现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管理设施缺失、损坏、淡化的,外环线以内浦西地区实施收费管理的道路停车场,属于停车标志立杆、泊位线首次设置的,应向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反映;属于其他首次设置设施或在用设施维护、修复的,应向区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管理部门反映。浦东新区和外环以外区域,按照各区(县)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反映。撤除部分道路停车泊位后,容易造成误识的,可以简化网状线填充。
2、发现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管理不善,停放秩序较差的,属于收费管理的道路停车场,应向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反映,督促停放协管单位加强管理;属于不收费的道路停车场,应向管理责任单位反映。
3、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区(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在3日内会同区(县)交通管理、道路管理等部门,及时予以取缔。对占用人行道相连部分设置停车场的,应查阅产权资料,判断是否属于擅自占用道路行为。
4、发现已设置的道路停车场对道路交通、通行安全存在较大影响,或停放需求发生明显变化的,应按相应程序进行调整或撤除。
5、遇到道路养护、整治、拓宽、地下管线排放和改建需要的,区(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给予配合,对道路停车场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撤除。在道路恢复后应根据情况恢复原道路停车场设置,如恢复后的道路、交通情况已不合适恢复原停车场设置的,应按相应程序进行调整或撤除。
6、根据道路实际、停车需求变化以及道路停车场设置总体要求,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在与市交通港口局、市路政局协商后,可以对各区(县)道路停车场进行调整或撤除。
(四)加强信息沟通。
1、外环线以内各区公安交警部门应对每月巡视检查和处置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公安局交警总队。
2、外环线以外各区(县)公安交警部门,应会同区(县)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道路停车场基础信息开展核对,并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公安局交警总队。
3、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交通港口局和市路政局要落实责任部门,互通情况信息,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并加强巡视、抽查。同时,每年对外环线以内道路停车场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特此通知。
市公安局
市交通港口局
市建设交通委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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