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与管理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6/10/12 | 颁布日期: | 2006/10/12 |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6/10/12 | 
              
              	| 颁布日期: | 2006/10/12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与管理的通知
(京环发〔2006〕19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审批,杜绝非法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违法行为,防止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过程造成环境污染,现对我市进口类废物审批与管理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按照国家规定,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按年度申请,北京市环保局进行预审。各利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递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提出初审申请。初审通过后方可向市环保局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审核后由市环保局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二、关于办理废物进口利用单位备案登记
  按照国家规定,对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的利用单位应办理备案登记。各利用单位自10月20日起,应到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办理备案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试行)见附件1),并同时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备案登记。之后每年首次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同时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三、关于报送进口废物利用状况季度报表
  各利用单位自10月20日备案登记起,向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报送2006年前三季度的进口废物利用状况汇总情况;2007年1月5日前报送第四季度的季度报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季报表》(试行)见附件2),同时报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利用单位应建立经营记录簿,如实记载实际进口、运输、利用和处置进口废物(包括不可利用残余物的流向)的情况。之后每季度结束的下一个月5日前报送季度报表。
  四、关于加强单位内部的环境管理
  各利用单位尤其是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加工利用单位,应对单位的许可证使用情况、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经常性自查,按规定报送进口废物利用状况的季度报表。每批次进口废物应通报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经同意后方可开箱进行加工利用活动。同时,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伪造、变造、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市和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并情况属实,将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吊销持有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
  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试行)
  2、 北京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季度报表(试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试行)
一、备案信息(本栏由备案机关填写)         新办备案□  变更备案□
备案编号:
备案机关(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二、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中文):                    (公章)
单位名称(英文):
通讯地址:                        邮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万元):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三、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经营场所、设施和能力
经营场所地址:
厂区面积(平方米):           厂房面积(平方米):
职工人数	行政人员(人)	工程师(人)	技术人员(人)	操作工(人)
	 	 	 	 
进口废物主要利用设备情况	名 称	数 量	规格型号	加工的进口废物类别	单位设备所需操作工人数(人)	单位设备加工能力(吨/年)
	 	 	 	 	 	 
	 	 	 	 	 	 
	 	 	 	 	 	 
	 	 	 	 	 	 
	 	 	 	 	 	 
	 	 	 	 	 	 
	 	 	 	 	 	 
加工利用进口废物名称、主要工艺、生产流程和产品
(按照每类进口废物分别填写,生产流程应在每个工序注明相应加工设备)
四、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利用单位声明
本单位声明,本备案表内容及有关附带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
法人代表姓名:              签字:
日期:                  印章:
  利用单位备案表填写说明:
  1、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到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办理利用单位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填写备案表内容必须打印,填写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手写、涂改均无效。
  3、备案表第一栏由备案机关填写,其余部分由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填写。
  4、每个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经营场所对应一个唯一的备案编号,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四位数字为流水号。前四位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填写,后四位流水号由备案机关按照办理备案的先后次序填写。
  5、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的,应重新办理备案,取得新的备案编号;除前述情况外,备案表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利用单位应及时向备案机关说明有关情况并办理备案表内容变更,备案表的备案编号不变。
  6、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重新办理备案或备案表内容变更,或者因其他原因取消原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将原备案表注销并保存3年。
  附件2: 
  北京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季度报表(试行)(   年第 季度) 
  编报单位: 利用单位备案编号:    单位:千克 
序
  号	进口
  日期	上次使用后	进口数量	海关关税单号	产品	产品去向	产生的不可利用残余物
		剩余数量			名称	数量	小计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名称	数量	去向
合计	-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进口废物名称: 使用进口证书编号: 进口批准数量: 千克 
  进口废物商品编码: 批准证书有效期至: 本季度前的累计进口量: 千克 
  法人代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利用状况季度报表填写说明:
  1、本表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一月5日前报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及市固管中心,可增加附表;
  2、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应当从首次实际进口固体废物之日起,每季度就其每批次进口废物的主要事项,向备案机关填报利用状况备案记录,并保留相应报关单、运输单、进口废物及产品和不可利用残余物的进出厂记录等必要单据备查;
  3、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应当建立与利用状况备案表内容相对应的经营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次实际进口、运输、利用和处置进口废物(包括不可利用残余物的流向)的情况;
  4、本表记录和经营记录簿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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