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1/06/30 颁布日期: 2011/06/30
颁布机构: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1/06/30
颁布日期: 2011/06/30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环发〔2011〕31号) 各市州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规范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关于持证上岗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总站综字[2009]10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辖区内各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社会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参照执行。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组办公室设省厅环境监测处,技术工作由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第三条 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人员均应持证上岗。未持证的辅助工作人员,需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   第四条 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包括理论、技能和样品分析三个方面。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要求和申请的持证项目(以下简称申请项目)确定具体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分为分析技术、现场监测、自动在线监测、机动车尾气、综合技术和质量管理共6个类别,按类别分别命题。   (二)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的前处理与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三)样品分析。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或指定的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综合技术类、质量管理类和特殊项目持证上岗考核可以在省级相关培训班后进行,考核合格的发证。   第五条 理论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同步笔试、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原则上采用闭卷形式。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申请人员可开卷考试。   第六条 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以下简称现场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并提交正式检测报告。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操作演示等方式。   现场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在申请项目中抽考,要求覆盖所有报考人员及个人所报监测项目的各大类别和重要监测环节,尽量涉及个人所报监测项目的各类监测仪器,并保证项目抽查比例在个人报考项目总数的30%以上,自考认定项目的复查比例不少于自考认定项目的5%。   已参加同年度或上一年度(以自然年计)国家组织的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的情况,可以免去主要实验室分析人员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考核申请。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本单位、辖区内环境监测站、排污单位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试报名,经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要求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省站汇总后报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组办公室。   被考核单位原则上应在拟定考核年度的上年度12月31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组办公室提出理论考核申请,省考核组据此下达年度考核计划。   第八条 申请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职称和学历:学历不得低于中专或同等学历,或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申报质量管理类的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环境监测专业技术职称。   (二)资历:申报分析技术、现场监测、自动在线监测、机动车尾气等监测分析的人员须在持有《上岗证》人员的指导下从事岗位工作3个月以上。申报综合技术和质量管理类的人员须具备监测分析的持证上岗工作经验。   (三)培训经历:近两年内参加过相关的业务培训,了解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监测政策,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掌握实际操作技能。   第九条 各市(州)及其辖区内参加考试人员按省环保厅统一规定的时间参加理论考试。理论考试合格的人员在2年内可申请理论考试中相关项目的现场考核。   第十条 市(州) 辖区内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技能和样品分析现场考核由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考核组下达现场考核通知并视情况安排专人进行监督考核。现场考核申请项目每人每次限报10项以下。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至少在拟定考核时间前3个月,向省考核组递交《持证上岗现场考核申请表》,同时上交自考认定汇总材料(其中二级监测站交省站,三级监测站、排污单位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交所在辖区的上级持证上岗考核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自考认定。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完成对被考核人员的培训,并对其监测能力进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考认定);自考认定还应完成所有监测类报考人员每一个报考项目的相关考核记录(需体现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主考人等有关情况)及考核过程中产生的监测分析原始记录的资料收集工作(资料以人为单位归档收集);新考证人员和换证人员的新项目自考认定方式与第六条现场考核方式相同,已参加同年度或上一年度(以自然年计)省级以上(含省级)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以及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时,其结果可用于主要实验室分析人员的自考认定。换证人员监测方法未变更的换证项目可以仅用该项目合格证有效期内的原始记录复印件作为自考认定材料;监测方法已变更的换证项目或在合格证有效期内未进行工作的换证项目需按新项目认定方式重新确认能力。   第十三条 省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项目,组建持证上岗现场考核小组,并通知被考核单位及考核组成员。在该考核组完成自考认定汇总材料的初步审核,并认定达到基本要求,且确定考核时间后,由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组下达考核通知。   第十四条 考核组人数和考核天数根据考核内容的多少确定。考核组一般由3~5人组成,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2~3天。   第十五条 根据省考核组确定的考核基本要求和被考核人的申请项目及自考认定具体情况,现场考核小组确定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具体日程安排,并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六条 现场考核小组进入现场后,实行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制度,根据考核计划实施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现场考核应以考核报考人员个人所报考项目的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监测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进行,尽量保证在实际监测现场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情况记录于《现场考核计划和记录表》。   第十七条 现场考核工作结束后,现场考核小组对本次考核工作进行讲评,形成持证上岗考核组意见,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现场考核小组审查《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无误后签字确认,现场考核组长现场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述纸质文件和电子版以及《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电子版)一并上报省站。   第十九条 结果评定。理论、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均合格,则评定为该项目考核合格,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评定为该项目不合格;理论考核成绩达到试卷总分数的6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技能考核以每个项目的操作过程达到基本要求和回答问题正确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样品分析考核依据分析结果进行判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组对自考认定材料审核不合格的项目评定该项目不合格,不得进行该项目的现场考核;自考认定复查不合格的项目,评定该项目不合格,同时加大复查比例,最终结果评定以复查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省站根据理论和现场考核成绩,负责确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省环保厅批准后,颁发合格证。 第四章 现场考核组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站负责组建现场考核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现场考核小组成员由省站从专家库中选取,理论考试由省厅监测处组织省站及市州监测站人员监考。省站负责专家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现场考核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环境监测工作经验;   (二) 较全面的环境监测或实验室分析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   (三) 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以及沟通协作能力。   担任现场考核小组组长的专家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至少具有3次以上现场考核经历;   (二)较强的组织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三条 现场考核组长的职责:   (一)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向被考核单位介绍、阐述持证上岗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审核被考核单位的申请材料;   (三)负责组织确定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现场考核内容以及自考认定的复查项目,制定现场考核计划;   (四)组织现场考核;   (五)负责协调和裁决现场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   (六)负责审核并按时向省站提交《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报告》、《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考核讲评人员签到表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电子版);   (七)负责向省考核组汇报现场考核情况和考核人员的工作表现,向省考核组反映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八)负责现场考核记录等文件的现场封存。   第二十四条 现场考核小组成员的职责:   (一)服从考核组长的安排,配合组长完成考核工作;   (二)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所承担的考核工作;   (三)对考核情况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评价;   (四)向省考核组反映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考核组负责收集对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对现场考核组成员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意见交流会,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加以整改。 第五章 上岗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岗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有效期为五年。当相关标准规范对人员持证上岗格式和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证机关应取消监测人员的持证资格,收回或注销《上岗证》:   (一)离开环境监测岗位;   (二)编造数据、弄虚作假;   (三)违反技术规范,造成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   (四)有买卖、出借、转让、抵押、涂改《上岗证》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上岗证》审核、发放的档案,市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将持证人员信息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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