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2修订)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9/09 颁布日期: 2012/09/09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9/09
颁布日期: 2012/09/09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环发〔2012〕137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九月九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明确我局内部各部门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我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健康权益,全面促进我市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1.3.1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3.2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规定,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按照下述原则分为四级:   一般(Ⅳ级):尾矿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尾矿库周边污染范围内的地表水、监测井水质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均未出现超标。   较大(Ⅲ级):尾矿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尾矿库周边污染范围内的地表水水质常规因子或特征因子至少有一项出现超标,但监测井水质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均未出现超标。   重大(Ⅱ级):尾矿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尾矿库周边污染范围内的地表水或监测井水质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至少有一项出现超标,造成水体污染。   特大(Ⅰ级):尾矿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尾矿库周边污染范围内的地表水或监测井水质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均出现超标,造成水体严重污染。   与《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分级相对应,一般(Ⅳ级)对应蓝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对应黄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对应橙色预警信号,特大(Ⅰ级)对应红色预警信号。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各类环境污染事件。   1.4.1原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因自然灾害、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所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因此引发的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或其它的环境污染事件等。   1.4.2次生、衍生性环境污染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或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4.3因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环境应急行动。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其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本市的。   1.4.4尾矿库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在处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隐患排查机制,加强环境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要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注意作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   (2)坚持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在市环保局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点及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   (3)坚持属地为主,先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要坚持属地为主,先行处置原则。区(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无论事件的级别大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置,并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4)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我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组成。   2.1 组织机构   成立“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总 指 挥: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总指挥: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调研员   成  员:市环保局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主任由支队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部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保障机制,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指导县(市)区环保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专家库;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环境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2.2 日常工作机构   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受市环保局委托适时修订我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负责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络;市环保局“12369”污染举报中心,24小时受理和收集有关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与市环境监测中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   发生环境事件时,会同相关部门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环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中心决策提供依据。   2.3 现场指挥机构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环保局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原则是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地点、起因及法定职责分工,在市局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我局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在现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现场监测方案,组织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和专家意见,向现场总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和应对措施;及时向市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监测数据、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最新处置进展情况等。   2.4 现场处置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1)环境应急调查组: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指导污染控制区的警戒和防护;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参与环境事件性质、等级的审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环境应急调查组职责由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承担。   (2)环境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求和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事件现场布点监测、采样及分析化验,及时报告监测结果,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环境应急监测组职责由市环境监测中心承担。   (3)污染防控信息组:了解国内外最新的污染防治技术;掌握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现状及相关企业的污染物类型、种类、排放量等情况,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依据。污染防控信息组职责由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总量控制处、环评处等承担。   (4)后勤保障组:通讯保障,采用有线和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确保通讯畅通,由信息中心承担。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要确保应急车辆、物资、器材、装备以及资金的保障。主要由市局办公室、规财处承担。   (5)宣传组:负责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主要由市局宣教中心承担。   (6)相关部门的其它职责:   办公室:负责协助应急办公室对环境事件的接报工作;负责与市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的信息交换工作。   污防处: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以及处理管制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的认定审查工作。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局系统环境应急事件的综合调度和总结报告;承担局系统应急办职能;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配合安监部门开展对涉及管制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正常情况下,对易造成环境事件污染源的监控和督导;以及领导赋予的其他应急任务。   监测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以及环境事件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工作,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监测结果。   重点河流环境保护岗黄水库监督监测中心:对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信息上报工作。   辐射处:负责放射性物品及含源装置的应急处置工作。   政法处:负责对环境事件案件处罚决定的审查和刑事案件的移交工作。   环科院:负责环境风险评估,参与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原因分析工作。   生态处:负责事件发生地的生态评估与恢复工作。   应急监测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组织及环境污染的信息公布工作。   环评处:负责新建项目环境风险源的防控及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工作。   规财处: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监察室:负责对环保系统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2.5 专家组   聘请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相关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市环保局负责选聘并建立专家库。   主要职责: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对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对事件应急行动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如公众紧急疏散等的实施提出相关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市环保局统一部署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协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1)开展全市范围内的环境风险源检查。开展对全市各个行业、部门,产生、贮存、运输、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环境风险源的检查,掌握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污染处理工艺、技术等有关信息,提出相应的建议。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组织应急演练与培训,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后期的风险评估,定期(一年至少一次)开展应急演练与培训,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建立环境应急人才、资料库及物资平台。包括建立专家库,主要风险源企业相关资料,环境应急救援物资信息等。   (4)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早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风险源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   3.2 预警分级指标   按照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环境污染事件的四个类别划分为四个预警等级:   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由市环保局对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后,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环保局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按照指令,环境应急队伍立即进入指定区域,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专家组根据事态危害程度、污染物性质、受影响或可能受到影响的敏感区域等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置应对方案。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市环保局“12369”污染举报中心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并核实后,立即向局长或者当日带班局领导报告,由局领导发布是否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 信息报告   4.2.1报告程序和时限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级别大小必须立即报当地环保部门。   “12369”污染举报中心根据带班领导指示,负责通知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辐射处、应急监测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等部门。   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会同相关部门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市环保局办公室,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协助应急指挥中心上报市政府、省环保厅。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四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两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市环保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2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环保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下,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及时向本级政府、市环保局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4.4 应急响应   4.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的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及跨区县的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环境污染事件时,省政府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4.4.2应急响应程序   “12369”污染举报中心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局长或带班局领导报告,由局长或带班局领导宣布启动本预案,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召集市局各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指挥组织实施,及时向市政府、省环保厅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4.5 指挥与协调   市局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和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和环境监测中心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环境应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4.6 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监测机构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事件发生地环境监测机构及企业环境监测部门配合应急监测组的工作。必要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请求技术及人员支援。   环境监测组应根据事件情况的报告和收集的相关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根据事件发生地的地形及气象条件制定详细的应急监测方案。根据监测数据和当时的气象地形条件,对污染的扩散、发展趋势作出分析、预测,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对污染的迁移、滞留、降解和影响范围等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件造成的污染消除。   4.7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由市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市环保局要第一时间建议、协助市政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群众疑虑和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4.8 应急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调查以及应急监测结果,作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终止时机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环境监测组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污染影响彻底消除为止。   4.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要查找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2)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评估。   (3)根据环境事件的类别,由市环保局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4)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9 应急调查   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成立环境应急调查组,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   应急调查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4.10 安全防护   4.10.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现场监测、调查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10.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市环保局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组。调查组人员由环境应急管理暨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调查受灾状况、危害程度、危害过程等资料;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危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上报市政府。   5.3 恢复重建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以后,要根据评估的内容进行恢复性重建,以彻底消除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保局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处置技能的应急队伍;各县市区环保局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的应急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方案,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2 资金保障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列入市环保局专项经费。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与维护、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物资购置、应急救援行动处置、应急人员的人身保险、通讯费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保障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6.3 装备保障   在积极发挥现有应急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能力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处置所需。   6.4 医疗保障   要配备必要的医疗急救装备,培养应急人员的自我防护与自救能力,确保应急人员的自身安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6.5 交通运输保障   要强化环境应急工作的车辆保障,应急车辆要有专人负责,并保证车辆的良好状态。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6.6 治安维护   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7 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时的通讯联络畅通。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与市局指挥中心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和保障。   6.8 科技支撑   建立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确保在启动预警直至事件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科技支撑。   建立全市环境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包括水、气、固体废弃物等各种类型环境污染预警预测、应急处置方法、手段和防护措施等。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   本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二)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三)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市环保局要定期进行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通过演练,熟悉、检验本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明确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各部门及企业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提高组织指挥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2 宣教培训   市局宣教中心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7.3 奖励及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 应急管理考评   对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机制。考评参照国家环保部颁布的《全国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内容,包括: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预案的编制与报备、队伍的建设、培训与演练、各种信息上报、应急装备与物资储备、安排工作落实情况等。   由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的考评工作。考评可采取定期和抽查两种方式。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次生衍生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尾矿库企业:指建设和使用尾矿库的企业。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修订   本预案为2012年修订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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