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包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包头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2/07/31 颁布日期: 2012/07/31
颁布机构: 包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包头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2/07/31
颁布日期: 2012/07/31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包府发〔2012〕111号 2012年7月31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2〕12号)精神,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公众食品安全,巩固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成果,继续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主动出击的原则,以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专项行动为切入点,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有效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发态势。   (一)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集中开展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综合治理,重点加强专项执法,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履行自检义务,提高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加快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餐厨废弃物管理。   (三)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全面排查并严厉惩处“地沟油”、“瘦肉精”、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重点场所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规范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四)开展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强化联打联动,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继续深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开展好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畜产品“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药质量安全、水产品禁用药物、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及假劣农资等七个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五)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六)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七)开展餐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加强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行为;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按照《包头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解决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凡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一)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责制,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   (二)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全面实行网格化监管模式,迅速组织拉网式摸底排查;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   (三)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各地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完善食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督促各地区、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能,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突出矛盾,及时纠正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三、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各旗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基层工作体系,严格按照责任书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逐条逐项抓好落实;梳理查找存在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重点加强小作坊、小摊贩、前店后厂、现场制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要严格落实监管部门职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各旗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推进辖区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整合工作,建立协调统一、资源共享、运转高效的食品检测资源;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部署,认真完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重视风险监测评估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完善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动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发布的管理工作;大力推广应用流通环节电子监管平台,实现“批发源头可控、零售末端可溯、监管责任可责”的食品流通监管体系。   (三)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包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体系,细化完善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培训和演练,确保应急救援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步调一致;要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系统,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评估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要负直接责任。   (一)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严格执行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机构和人员行为的规范;加强对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制度。制定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合格食品召回、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管理制度,防止过期、腐败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经营环节;出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农村餐饮消费安全监管等制度;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和管理力度。   (三)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完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四)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在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率先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加快推进质量信用平台建设,加大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力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在企业中积极开展诚信道德和遵纪守法生产经营宣传。   五、引导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一)强化社会监督。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和社会媒体监督员队伍,加强培训和管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优势,引导公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支持和鼓励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核查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强化与媒体的沟通和交流,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防止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   (二)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明确奖励举报范围和举报受理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保证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奖励资金及时兑现,加大对有奖举报制度的宣传,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地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抓好食品安全重要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诚信自律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营造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防止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充分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成果以及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及时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件,打假扶优;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专家的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建立行政一把手对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落实情况通报、督促整改等措施,保证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市政府将对各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地区,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督查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督查方案,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强化激励机制建设,及时表彰、推广先进;市食安办要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工作不力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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