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关于各工业园区工业用水退出使用地下水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包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包头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8/28 颁布日期: 2012/08/28
颁布机构: 包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包头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8/28
颁布日期: 2012/08/28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工业园区工业用水退出使用地下水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2〕155号 2012年8月28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包府发〔2011〕7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实现地下水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各工业园区工业用水退出使用地下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地下水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各工业园区除生活饮用水和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用水外,工业、绿化等行业用水的地下水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各工业园区现有工业、绿化等行业地下水用户一律退出使用地下水。   二、积极实施水源置换工作,限期关闭各工业园区工业、绿化等自备水源井。各地区、工业园区要积极发展公共供水、再生水等地下水替代水源,加快供水工程建设,积极实施水源置换工作,限期关闭工业、绿化等自备水源井;2012年10月底前,全市各工业园区除生活饮用水和特殊生产工艺要求外的工业、绿化等用水全部退出使用地下水,关闭地下水源井,转接公共供水或其他水源。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工业园区规划和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未经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定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全市各类工业园区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要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暂缓审批入园企业的项目用水申请。   四、加强水资源监管和配置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统筹规划全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根据各地区、工业园区的用水需求,从严从紧核定下达用水指标,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加强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各有关地区、工业园区要尽快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对接,根据地区发展需要,制定用水计划方案,申请落实用水指标;对于按要求完成水源置换和自备水源井关闭工作的地区和工业园区,优先安排用水指标,本次用水指标分配完毕后,未能取得用水指标的,只能在今后的水权转让水资源调配工作中逐步予以调剂解决;各地区和工业园区取得的用水指标要分配落实到每个具体用水企业,不得空占用水指标,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用水企业实现严格的计划用水管理,凡未取得用水指标和用水计划的用水行为一律按违法违规用水处理。   五、加快推进重点供水工程建设进程。各有关地区、部门要通力协作,提前谋划、实施各项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尽快实现工业生产用水公共供水管网全覆盖;在建重点供水工程要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建成供水;按照全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全力构建“南北贯通、东西共济”的城乡供水新格局,为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配置和战略储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供水保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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