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1/01 |
颁布日期: |
2012/08/29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1/01 |
颁布日期: |
2012/08/29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环函〔2012〕777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实时监控,实现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进一步防治环境污染,省厅制定了《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8月29日
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实时监控,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全省的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设区市环保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电子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通过《陕西省固体废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现。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移出者”)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通过《信息系统》申请电子联单。
第六条 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执行一份电子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执行一份电子联单。
第七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如实填写电子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危险废物转移时,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危险废物转移纸质联单,加盖公章,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随车携带。
第八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按照联单对危险废物填写的情况核实,通过扫描电子联单条码进行交接确认,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
第九条 危险废物运至接受单位后,运输单位将随车携带的纸质联单交接受单位,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按照联单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通过扫描电子联单条码进行接受确认。
接受危险废物的当天,接受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打印纸质联单一式叁份,加盖公章,一份自留存档,一份交运输单位,另一份在十日之内交付移出单位。
移出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打印纸质联单,自留存档。
第十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移出单位。
第十一条 纸质电子联单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应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电子联单参照国家统一格式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联单编号由2位字母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编码格式:年份(4位)+省份(2位)+市(2位)+危险废物类别代码(2位)+流水号(4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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