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11/12 |
颁布日期: |
2012/11/12 |
颁布机构: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11/12 |
颁布日期: |
2012/11/12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现就我省划定矿区范围(不含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
煤炭井田(矿区)应达到勘探程度,其中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提交详终报告。
(一)详终提交控制的资源储量应占总资源储量(不含预测的资源量,以下均同)30%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应达到勘探阶段的要求。
(二)勘探提交探明的资源储量应占总资源储量5~10%以上,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应占总资源储量30%以上。
二、金属、非金属矿产
(一)大型(资源储量规模,以下均同)矿区应达到勘探程度;金、银、铜、铁、锰、铅、锌、钼、铌、钽10个矿种的中型矿区应达到勘探程度,如属第三勘查类型的,按相应矿种规范执行;其他矿种的中型矿区,应达到详查程度;小型矿区应达到详查程度。
(二)详查提交控制的资源储量应占总资源储量30%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应达到勘探阶段的要求;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性能试验研究应达到勘探程度。
(三)勘探提交探明的资源储量应占总资源储量5~10%以上,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应占总资源储量30%以上。
三、地热、矿泉水
地热、矿泉水执行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四、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类矿产
国土资发〔2006〕12号文附件第三类矿产的矿区,应达到普查程度,提交推断的资源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
其他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种,参照第三类矿产执行。
五、除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类矿产外,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毗邻区域扩大开采的,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其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应达到勘探阶段的要求。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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