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转发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6/08/28 |
颁布日期: |
2006/08/28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6/08/28 |
颁布日期: |
2006/08/28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豫环文〔2006〕12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现将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省二氧化硫污染形势十分严峻,二氧化硫排放量居高不下,一些区域和城市由于二氧化硫超标,致使环境空气质量长期处于中度或重度污染的水平。其中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占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70%左右,是我省二氧化硫污染的主要来源。
为切实改善我省城乡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36号)明确要求:到2010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电力企业必须分期分批全部配套建成脱硫设施,并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凡未配置脱硫设施的电力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为此,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内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二氧化硫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要求,督促电力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确保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认真做好统调电力企业脱硫工程建设的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加强调度,掌握辖区内电力企业脱硫设施建设进度和投运情况,对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要及时提请省环保局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基本条件为:经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监测,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烟气脱硫必须达到设计标准和规定的效率。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验收结果,将作为各地电力行业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从2007年起,全省电力行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经环保验收合格的电力企业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电力企业,一律停产治理。
三、严格新改扩建电力项目的环保审批
按照环保总局要求(2006年第39号公告),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实行独立分配和考核制度。今后,除热电联产、煤矸石和垃圾焚烧发电机组外,新改扩建电力项目需要的二氧化硫指标必须从电力行业削减腾出的二氧化硫容量中获得。通过现役机组建设脱硫设施、关闭小火电机组、实行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或区域削减等措施,落实新改扩建电力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否则环评报告书一律不予受理。
联 系 人:张 帆
联系电话:0371-66324365
电子邮件:wkch@sina.com
附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略)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