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转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7/02 |
颁布日期: |
2012/07/02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7/02 |
颁布日期: |
2012/07/02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
(豫环办〔2012〕4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为规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提高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等重点监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全面部署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将其作为确保重点企业减排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重要抓手,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制定具体分工方案,统筹协调总量减排、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自动监控中心等相关机构,共同做好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基础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上一年度末已发挥减排效用的“十二五”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环境监管,至少保证监管频次不低于“每月监察一次、每季度监督性监测一次”。
三、及时报送,如实核算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应根据日常检查、抽查、督查情况,及时在www.12369.gov.cn网站“‘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系统”内,如实填报相关企业所有监察、监测信息。根据填报信息如实核算减排监察系数,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
四、强化审核,严格扣减
省环保厅将定期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报送的环境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足额性进行督查、稽查,发现有在减排监察系数核算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恶意瞒报行为的,将按照《办法》对综合达标率进行扣减。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张 赟
联系电话:0371-66309228(传真)
邮 箱:hnjczd@163.com
附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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