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1/05 颁布日期: 2011/01/05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1/05
颁布日期: 2011/01/05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环发〔2011〕1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12月28日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环保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的应急响应按照《陕西省核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陕西省范围内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跨设区市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3)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4)其他需要由省环保厅直接处理的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   1.3工作原则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依靠科技,分类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动员的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4.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4.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4.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省环保厅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厅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2.1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应急办(应急中心)、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污染防治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环境监测处、自然生态保护处、辐射安全管理处、固体废物管理处、宣传教育处、监察室、环境监察局、环境监测中心站、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2.1.2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   (2)组织、协调、指导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直接组织指挥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4)建立全省环保系统应急处置网络,组织制定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其他应急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5)及时向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为环境事件应急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7)指导环境监测中心站、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开展应急环境监测;   (8)认定环境事件性质;   (9)会同有关部门对构成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刑事案件进行审查;   (10)其他需要办理的环境应急事项。   2.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2.1应急办(应急中心)职责   (1)认真贯彻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单位,积极做好应急准备、现场调查等应对工作;   (2)负责省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和报告;   (3)草拟省政府、省环保厅环境应急预案和具体的工作方案;   (4)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库、专家信息库;   (5)建立应急工作信息网络系统和应急工作指挥平台,实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信息共享;   (6)协助应急领导小组组织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7)承担环境应急日常工作;   (8)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给的其他任务。   2.2.2厅办公室职责   负责与省政府、省内其他厅局的信息交换工作;及时向省政府、环境保护部报告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车辆的调配。   2.2.3规划财务处职责   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2.2.4污染防治处职责   负责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参与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2.5环境影响评价处职责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2.6环境监测处职责   承担省级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2.2.7自然生态保护处职责   参与自然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及原因分析工作。开展生态状况评估。   2.2.8辐射安全管理处职责   指导各设区市辐射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督促和检查各级环保部门有关辐射环境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对易造成辐射污染的辐射源的监控;负责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2.9固体废物管理处职责   承担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固体废物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原因分析工作。   2.2.10宣传教育处职责   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2.2.11监察室职责   承担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规定等行为的调查处理。   2.2.12环境监察局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协助应急中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重点污染源的排查和监控;负责企业排污口和在线监测设施的规范化管理。   2.2.13环境监测中心站职责   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对环境事件进行现场监测;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各设区市环境监测站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监测结果;参与环境事件现场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   2.2.14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职责   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对辐射污染事件进行现场监测;负责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辐射监测结果;参与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   2.2.15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职责   参与危险化学品、固体废物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原因分析工作;负责固废治理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清除安全隐患。   2.2.16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职责   参与榆林、延安两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理的工作。   3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1突发环境事件的接报与启动   (一)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或值班厅领导报告,并同时通报应急办。遇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应急办经核实后,应立即向省政府应急办和环保部应急中心报告。   (二)值班人员接报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做到信息准确、内容详实、记录清楚、报告完整。   (三)应急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遇到紧急情况下,为了争取时间,可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或应急办的指令,直接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在指定地点集合。被通知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做好准备,按时到达集合地点。   3.2现场应急处置   应急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按照应急预案和职能分工,在当地政府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立即开展工作。   3.2.1开展应急监测   应急相关人员应立即会同现场指挥部和事件责任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件发生和危害情况,第一时间开展应急监测,及时评估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3.2.2控制污染源   尽快停止污染物的继续排放。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避免事态扩大,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2.3及时调用应急处置物资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调用应急物资,需要调用厅应急物资储备库的物资时,经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即可调用。   3.2.4避免人员伤亡   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可能给周围环境或流域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协调当地政府或肇事单位迅速通知周围相关单位和群众,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遭受损害。在发生排放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环境污染事故时,首先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扩散,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及时建议当地政府安排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支援。   3.2.5科学应对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作用,在事故的不同阶段,分别立足于控制、减少、彻底消除污染危害,借鉴以往成功处置经验或成熟处置方案,科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避免遗留环境隐患。   3.2.6开展事故调查   在进行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应急相关人员应当抓紧协助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和保护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当地政府公安、司法部门介入并参与调查取证工作。   4 信息报送   4.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担负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并向本级地政府和上极环保部门报告。   发生一般(IV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市、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3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市、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在确认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环境事件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及环境保护部报告。   4.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报送事件基本情况;续报在查清有关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 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由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批准,跨流域、省行政区域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批准;   (2)经批准后,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6 附则   6.1本预案事件分级标准和信息报送要求按国家新的分级要求执行,并及时修订。   6.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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