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6/18 |
颁布日期: |
2010/06/18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6/18 |
颁布日期: |
2010/06/18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
(陕环发〔2010〕38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2010年第1次厅务会会议纪要,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一、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的总体原则
(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以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忠于职守,创新思维,提高效率,增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机制,严格行政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环评处牵头,其他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受理、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技术评估、环评审批、环境监理、“三同时”监督检查、试生产核查、验收调查监测、验收审批等各环节的责任、时效,按时办结许可事项。
(三)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及环保部委托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需遵守本规程。
二、强化分类分级的环评审批机制
(一)强化技术评估。所有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可行性严格把关,评估中心在项目报告审查中,应对建设项目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符合性,选址、选线、厂区布局的合理性,与重要敏感环境保护目标关系,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范围、程度;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等给出明确结论性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评估中心对符合评审条件的报告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技术评审,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无重大原则问题的报告,评估中心在收到环评机构修改后的报告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报告需作重大修改的,评估中心在技术评审后2个工作日一次性向建设单位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及补充材料清单,评估中心收到报告修改稿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二)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分类分级审批,根据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分别提交厅务会、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议及处室审查。审查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可委托他人参会并书面提交审查意见,未出具书面意见及委托参会人未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
按照建设项目的重要性、敏感程度、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分为A、B、C三类,A类提交厅务会议审查,B类由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审查,C类由环评处会同相关处审查。
A类项目包括:
1、有色金属冶炼、大型石油及煤化工、钢铁加工、焦炭、电石、铁合金、垃圾焚烧发电、化学制浆造纸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
2、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项目;
3、环评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厅务会审议的项目。
B类项目包括:
1、A类项目以外的其它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上报环保部审批需要我厅出具初审意见的项目;
2、处室会议认为其他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项目。
C类项目包括:
除A类和B类项目以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项目。
(三)按时办结环评审批行政受理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由环评处负责,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必须分别在60日、30日、15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涉及交通、水利、输变电、污染治理综合利用、高新及军工、灾后重建等项目的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原则上分别在30日、20日、1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三、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
(一)建立项目信息互通和联动管理机制。环评文件通过审批时分别抄送市、县环保部门和省内相应的各级环境执法部门,各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项目建设行使全程监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抄送省发改委、住建厅、国土资源厅、统计局等省级职能部门。
(二)省环保厅委托厅环保产业管理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结果作为项目试生产和环保验收依据。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由省环境监察局、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及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环境监察局、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及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根据职责及时制定并实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扩权县环保部门及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辖区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实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厅备案。上报环保部的“三同时”管理年报、建设项目违法调查取证及处理意见等由省环境监察局负责。
(四)对一些重大项目以及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的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对集中布设A类第1款所涉项目的工业园区开展跟踪评价。
四、严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建成后,省环境监察局、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及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应当按职责及时编制“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报省厅,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参考。
(二)试生产现场核查委托厅环保产业管理中心及省辐射站负责。对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收到企业书面试生产申请后,环评处应在3日内开具核查通知单,受委托的核查单位应在20日内赴现场对项目建设执行“三同时”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省厅提交核查报告,环评处在收到核查报告7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试生产的决定。对于环保部审批的项目,环评处在收到核查报告并征求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意见后,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试生产审查决定抄环境保护部及西北环保督查中心。
(三)在试生产期间或对于无需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或者具有相应生态调查资质的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生态调查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由有资质的监测(调查)单位负责,竣工环境验收监测或生态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监测部门应在接受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验收监测方案,方案通过审核后(有验收监测规范的除外),在建设项目正常工况前提下,1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并分别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3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对60日内确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监测部门应说明延期监测的理由及拟进行监测的时间,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工作由环评处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一经提交,环评处应尽快组织会审,对于不能达到验收条件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对于具备现场验收条件的,应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通过验收后将验收结果按规定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下发通过验收决定。
五、依法推进政务公开
加强行政许可统一窗口管理,实行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等网上受理办理。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基础数据、专家意见、相关文件材料、内部讨论的会议纪要等基础资料,要做到记录完整、专卷保存。由厅行政许可受理统一窗口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厅监察室负责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行政效能监督。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环节的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分别按《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六、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效能监察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人员及环境技术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上述各环境管理部门要对环评审批、环评技术评估、环保竣工验收监测和环保“三同时”按照规范程序严格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全面体现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厅监察室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行效能监察。
省厅各处室及单位根据本规程及职责,可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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