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1/05 颁布日期: 2011/01/05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1/05
颁布日期: 2011/01/05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环发〔2011〕2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12月28日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在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稳妥地开展应对工作,提高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水平,保障公共秩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害。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群体性事件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集体上访,达到预警人数的;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引发到重点地区(场所)聚集,通过静坐、喧闹、堵塞交通等方式,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要切实履行政府工作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人为本,依法处置,把环境保护突发性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   (2)健全机制,预防为主。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掌握动向,抓好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环境保护信访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   (3)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应对突发性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按照分工负责、有机协作的原则,做好疏导、劝解、调处等处置工作。   (4)依法行政,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要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性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实施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反应快速、应对正确、临机决断、科学处置。   1.5等级划分   根据环境保护管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 三级。   Ⅰ级(特别重大):100人以上到省、50人以上进京;以及严重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或者发生围殴、械斗以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或者殴打接待人员或工作人员的,;   Ⅱ级(重大):50人以上到省、30人以上进京;以及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或者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的,或者侮辱、威胁接待人员或工作人员的;   Ⅲ级(较大):20人以上到省、10人以上进京;以及非法聚集、滞留、滋事,围堵机关、堵塞交通的,或者侮辱、谩骂、威胁接待人员或工作人员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实行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协作机制。省环保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厅党组和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组长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   2.2工作机构   省环保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成员单位由环境监察局、应急中心、计划投资处、宣传教育处、监察室等部门组成。   厅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其它单位负责在领导小组领导下,配合办公室完成各项处置工作。   2.3工作职责   2.3.1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职责   (1)负责主持召开领导小组成员紧急会议,通报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情况,听取各有关单位的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管辖区域内环境保护管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定期不定期地听取信访工作机构的情况汇报,研究建立环境保护信访长效机制;及时上报并发布环境保护管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视实际情况决定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   (3)及时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案,必要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好政策解释和劝阻工作,依法妥善解决问题。   2.3.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2.1办公室职责   (1)承担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日常工作。   (2)按照领导小组工作指示迅速组织处理环境保护管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对上级交办的有关案件进行督办、督查,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和结案情况。   (4)按领导小组领导指示与有关单位联系,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支持。   (5)开展环境保护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研究提出建立长效机制、改进工作方法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任务。   2.3.2.2环境监察局职责   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协助调查处理涉及环境污染的事项。   2.3.2.3应急中心职责   及时掌握信访问题处理进展情况,有必要时向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建议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3.2.4计划投资处职责   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后勤经费保障。   2.3.2.5宣传教育处职责   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及集体上访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劝返工作。   2.3.2.6监察室职责   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行为的调查处理。   3 运行机制   3.1预警和预防   要建立有效的信访工作信息体系,超前预测可能发生群体访和异常访的苗头和问题,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早报告、早化解、早处置,扎实细致地开展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集体上访和异常访之前,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将群众稳定在当地。   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处理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环境保护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减少不稳定因素。及时掌握群众上访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接待处置和防范工作,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   3.2监测与报告   3.2.1环境保护信访动态信息监测报告   应当建立信访动态信息监测与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1)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基本情况;   (2)环境保护信访突出问题和潜在的苗头性、趋势性信访事件的监测分析;   (3)可能发生的信访群体性事件采取的排查化解工作措施、初步成效,以及对发展趋势的预测;   (4)其他相关事项。   3.2.2环境保护信访应急处置信息报告   应当建立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的环境保护信访事项及时向省政府和环保部报告,重大以上的事项最迟不超过2小时。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环境保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起因等基本情况;   (2)已进行的工作、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情况;   (3)造成的社会影响、后续的处置措施等情况;   (4)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3.3应急处置   3.3.1先期处置   环境保护管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稳妥、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3.2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要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工作。   3.3.2.1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事件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环境保护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省环保厅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要立即开展如下工作:   (1)立即召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上访情况和接访情况,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对策。   (2)立即将上访情况和接访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给予帮助和支持。   (3)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对已发生的群众集体上访,一定认真对待,做到有访必接,防止矛盾激化,把上访群众稳定在当地。   (4)对问题复杂、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有关领导应当亲自出面做工作,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坚决劝阻集体进京、赴省上访,对已进京、赴省的集体上访群众,立即通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告知当地政府信访部门,尽快将他们接回,做好疏导工作。   (6)对自身处境艰难,失去生活信心,有轻生或危害社会倾向的特殊人员要耐心开导,稳定他们的情绪,并积极联系有关方面解决问题,必要时,协调有关机关采取应急措施。   (7)对多年上访的老访户、缠访户,在摸清主要问题的前提下,采取请上来或走下去的方式,与当地有关方面共同研究解决,想方设法把他们稳定在当地。   (8)对未向公安机关申请或未获批准,擅自在有关场所游行、静坐示威以及围堵、冲击机关的,或者阻断、堵塞公共交通的,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听劝告、煽动闹事、寻衅滋事、围攻谩骂工作人员的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采取果断措施强行带离。   3.3.2.2较大(Ⅲ级)事件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省环保厅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应在省政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协调相关单位妥善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   3.3.3特殊情况   3.3.3.1异常情况的处置   环境保护信访工作机构对上访人员有下列异常情形的,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信访部门,并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1)在机关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谩骂、围攻、威胁接待人员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3.3.3.2上访人员患病情况的处置   (1)上访人在接待过程中患病需紧急救治的,应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场,必要时送医院急救。   (2)来访人员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场处理并通知有关机构来人处置。   以上两项费用原则上由来访人或来访地方有关部门支付。   3.4后期处置   3.4.1善后处置   应当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过现场处置,群众被劝解返回当地后,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   对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有批示的环境保护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应在两个月内呈报处理结果。   对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对有关环境保护信访事项处理结果有批示的,要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对没有批示的环境保护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应在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按程序上报,并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时总结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工作情况,完善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3.5保障措施   3.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具备相应的通讯条件和方法,确保临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时的信息通畅。   3.5.2制度保障   (1)定期研究。要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信访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合理化建议,以及重点疑难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   (2)落实责任。坚持信访工作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要明确信访工作的重点单位、重点问题并组织力量深入调查,提出解决方案并跟踪落实。   (3)目标管理。实行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把信访工作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   (4)领导包案。坚持领导包案、带案下访的做法,不断完善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阅批群众来信、亲自处理重大信访问题的制度。   (5)加强督办。建立与完善环境保护信访督查督办制度,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失职、处置失当而引发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给予在全系统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6)转变作风。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转变工作方法,由上访变为下访,深入基层,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政策,倾听群众呼声,摸清潜在的上访苗头,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3.5.3后勤保障   应当做好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后勤保障,支持配合信访机构和相关机构的劝返化解工作。   (1)明确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的车辆准备的具体方案。   (2)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时,应视情况为劝返群众提供运力支持。   (3)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时,应视情况提供食品、饮用水等必要的财力和物资保障。   3.5.4医疗保障   (1)发生突发性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时,应配备必要的药品。   (2)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必要时应请医护人员到场救护,并配备相应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救护车辆。   4 监督管理   4.1预案演练   要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机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单位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并加强同信访、维稳、公安、医疗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4.2宣传培训   要通过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控自律能力。同时要有计划地对信访接待人员和应急处置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信访工作能力和临机处置能力。   4.3责任与奖惩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甚至违法乱纪、激化矛盾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员,以及在处置工作中因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不力造成处置不当,或因隐瞒、谎报、迟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根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信访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对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5 附则   本预案由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审、更新。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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