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方案(试行)》与《陕西省氮氧化物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1/11/15 颁布日期: 2011/11/15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1/11/15
颁布日期: 2011/11/15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方案(试行)》与《陕西省氮氧化物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环发〔2011〕10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财政局:   近期,财政部、环保部复函同意我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要求我省交易试点工作以二氧化硫为基础,逐步扩大到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并制定相关政策。在我省二氧化硫排污权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进展较为顺利的基础上,为落实国家意见,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工作,我省准备扩大排污权交易范围,将氮氧化物纳入交易范围,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方案(试行)》、《陕西省氮氧化物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011年11月15日   陕西省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促进污染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基础,以改革排污权分配方式、完善环境价格机制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体系,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试点范围   (一)本方案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氮氧化物污染物的权利。   (二)本方案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行为。   (三)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新增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均必须通过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   三、试点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社会监督,先行试点,形成经验后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统一调控的原则,在促进减排任务完成的同时,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限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   四、组织保障   (一)氮氧化物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委托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储管中心)日常管理。   (二)省环保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交易机构承办排污权交易活动。   五、交易与条件   交易主体为排污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排污权的出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交易氮氧化物排污权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受让方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获得氮氧化物排污权的法人单位。   (一)因实施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的企业,应向储管中心申请购买排放指标。   (二)经储管中心确认,排污单位通过治理措施,在完成减排计划任务后富余的排污权指标可以用于本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本单位无新改扩建项目且原排污权指标属于无偿获得,应将其指标无偿交回储管中心,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指标的单位,其指标可通过储备中心出售。   (三)企业因停产、取缔、关闭、破产或其它原因不再排放氮氧化物的重点企业,其氮氧化物排放指标,由省环保厅进行储备或交易,储备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采取公开竞卖的方式进行,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组织竞卖。标的可实行拆分竞卖,具体竞卖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七、试点管理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处理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的行为。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掌握试点开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三)排污权交易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通过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直接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氮氧化物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参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氮氧化物交易资金除用于收储、支付交易机构服务费和平台建设和管理费用外,还用于氮氧化物减排企业的补贴或奖励机动车淘汰实行奖励补贴。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排污权交易结果核发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排污权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氮氧化物排污权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根据《陕西省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工业企业氮氧化物排污权储备管理。   第二条 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授权,氮氧化物排污权储备工作由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排污权收储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实行有偿收储,无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实行无偿收储。   第四条 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基础上,排污单位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家环保部年度考核认定后其氮氧化物减排量纳入全省氮氧化物排污权储备量。   (一)排污单位实行产业结构调整,整厂关闭或生产线淘汰后,且没有进行企业集团内部调剂用于新改扩建项目的氮氧化物减排量。   (二)排污单位通过工艺改造、技术进步、末端治理设施建设和完善等措施后,减少的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量。   (三)排污企业通过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排放标准、提高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效率、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等措施产生的氮氧化物减排量。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氮氧化物排放重点监控企业通过市场交易取得排污权指标的,连续三年结余指标而不进行市场交易的,由省环保厅责令其限期通过市场交易。逾期未交易的,由省环保厅将其富余排污权指标进行储备交易。   第六条 氮氧化物有偿收储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从氮氧化物有偿使用及交易收益资金中划拨。   第七条 谎报排污权交易申请材料、违反储备交易程序、骗取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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