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7/15 |
颁布日期: |
2011/07/15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7/15 |
颁布日期: |
2011/07/15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1〕160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开展重金属监测是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要任务,是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省不断出现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环境事件,甚至影响老百姓的身体健康。为有效防控重金属污染,保障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有关通知如下:
一、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范围。对全省范围内所有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进行监测。
二、建立企业自测制度。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要建立重金属排放日监测制度,制定重金属自测方案和明确监测任务承担机构,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应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自行监测能力备案,其他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监测数据档案,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监测数据上报当地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三、加强监督性监测管理。各地环保局要加强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每两个月对企业外排废气、废水中特征污染因子进行一次监测,每半年对企业周边2公里内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一次监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及土壤等),重点关注涉铅企业周边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当外排废气、废水中特征污染因子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开展加密监测,每个月至少监测一次,直至达标排放。同时,要将监测超标、处置等情况及时上报省环保厅监测处。
四、强化信息发布与报告。各地环保局要建立重金属监测信息发布和报告制度,定期编制重金属监督性监测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开本辖区重金属污染状况、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情况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定期发布自测信息,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五、按时上报。各地环保局要按时于每单月10日前,每年7月10日、下一年1月10日前,将辖区内重金属监测报告、详细监测数据、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及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省环保厅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保厅将对各地报送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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