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06/15 |
颁布日期: |
2012/06/15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06/15 |
颁布日期: |
2012/06/15 |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通知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2〕244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委):
现将《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川食安办〔2012〕107号)转发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畜产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畜产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切实加强畜产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信息把关,畅通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有效、准确完整。
二、明确要求,认真落实。各地畜牧部门要按照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畜牧兽医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1〕8号)和《关于切实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职责的通知》(川畜食函〔2011〕505号)的要求,及时上报本辖区内畜产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对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畜产品安全案件,要在移交的同时向省局报告,并及时报送案件处理、结果追踪报告。
三、严格纪律,依法追责。畜产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既要内外有别、遵守纪律,也要严防瞒报、误报和迟报。对瞒报、误报、迟报信息引起倒查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省局将在全省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影响事故(事件)调查处置,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各地畜牧部门在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张 寅,电话:028-85587903,传真:028-85581135,电子邮箱:scsxmspjxac@qq.com)。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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