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加强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和利用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6/07 |
颁布日期: |
2012/06/07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6/07 |
颁布日期: |
2012/06/07 |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和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2〕13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强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苏州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古城、古镇、古村三位一体,形态完备,古村落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是尊重历史、崇尚文明的体现,是展示苏州历史文化个性,构筑城市文化品牌的需要,是构建“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相融的文化旅游城市”的要求,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本着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古村落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古村落保护作为城市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保护古村落,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立“护其貌、显其颜、铸其魂、扬其韵”的新理念,充分发挥古村落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古村落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护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苏州地域优秀传统文化。
要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将古村落保护工作与改善人居环境、实施新农村建设、发展旅游产业结合起来,做到精心组织、精益求精、精雕细琢。
(三)总体目标。
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吴中区陆巷、杨湾、三山岛、明月湾、东村、堂里、甪里、东西蔡、徐湾、植里、后埠11个古村落保护工程;完成张家港市恬庄、金村、常熟市李市村、吴江盛泽的龙泉嘴村、溪港村、南厍村等6个古村落保护工程,形成苏州市古村落群。
二、主要任务和项目分解
(一)市、区、镇联动,以区为主,要以11个古村落保护性修复为重点,全面实施古村落保护工程。陆巷、杨湾、三山岛、明月湾、东村、堂里、甪里、东西蔡、徐湾、植里、后埠古村落保护修复工程责任主体为吴中区政府。
(二)县级市、镇联动,以县级市为主,要以6个古村落保护性修复为重点,全面实施古村落保护工程。张家港市恬庄、金村2个古村落保护修复工程责任主体为张家港市政府,常熟市李市村古村落保护修复工程责任主体为常熟市政府,吴江盛泽的龙泉嘴村、溪港村、南厍村3个古村落保护修复工程责任主体为吴江市政府。
各相关镇要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意见,按照古村落的保护要求和修复时序,认真组织实施,确保5年内基本完成。各有关市、区政府要将古村落的保护和修复纳入所在镇、村科学发展考评体系,纳入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评比的一项重要依据,加强指导、督查,加大支持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古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领导机构。
切实加强对古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形成“市、县级市(区)、镇”三级领导机构。
成立市古村落保护和利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吴中区区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住建、文化、规划、文物、国土、公安、农委、旅游、水务、园林和绿化、市政市容、环保、商务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各有关部委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协调,主动配合,切实解决古村落保护中的实际问题,推动保护性修复工程保质按时完成。建立古村落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及舆论监督机制,促进古村落保护的科学性、民主性。建立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并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评比的重要依据。
县级市、区成立古村落保护和利用指挥部,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组织一套专业的班子,指导古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指挥部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市、区、当地的古村落保护方面专家,并吸收一些热心该工作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参加,为古村落的保护提供技术服务。
有古村落保护任务的镇要成立古村落保护和利用办公室,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和顾问专家。各古村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古村落保护工作。
(二)多元筹措资金,加大资金投入。
1. 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苏州市政府建立古村落保护奖励机制,以管理、引导、支持和推动古村落保护工作。根据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吴中区每完成一处古村落保护工程,奖励古村落专项资金500万元,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古村落的道路维修、公建配套和重点古建筑的修缮。资金拨付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另行制定。
2. 各县级市应相应设立古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各地要将古村落修复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资金计划,建立切实可行的投融资体制和机制,多渠道筹措保护修复资金,实现资金投入的综合平衡和动态平衡。
3. 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古村落保护的扶持,研究制定出台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减免相关费用,在道路、水电、地下管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将古村落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专项补偿。
鼓励引导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三)加快古村落保护制度建设,加大依法管理和执法监督力度。
1. 加强古村落保护的制度建设。积极推进《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的制定,明年正式出台。各镇根据各自实际,一镇一策,制定相应的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2. 建立公布古村落名录制度,名录分成一级保护、二级保护、三级保护,已公布的古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为一级保护,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村庄为二级保护,规划保留的具有江南水乡特色、有价值的自然村落为三级保护。
各地政府要对辖区内现有村落进行梳理,进一步调查村落的历史遗存范围、传统街巷格局、地域建筑风貌、历史建筑数量和规模等内容,挖掘历史文化内涵,进行登记造册,按分级保护及时上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列入古村落保护名录。
各地文物、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对古村落内的建筑进行评估,科学界定古建筑,建立古建筑名录,并及时上报县(市)人民政府政府公布,实现古建筑应保尽保。
3. 建立古村落保护利用评估制度。市古村落保护利用办公室每年要对各地保护利用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考评意见,考评意见纳入各地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评比的重要依据。建立古村落保护实施督察员制度,每个村都要聘请当地的有名望的人士任督察员。
4. 制定古村落古建筑的修缮技术标准和新建建筑的技术标准,对新建的农民住宅提供标准图纸,延续古村落风貌。
5. 各级文化、规划、公安等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制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遗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切实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古村落保护规划,在现有的规划基础上,制定古村落保护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农民搬迁地区居住区规划,制定农民搬迁计划。古村落保护规划,必须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划、文化部门要加大对古村落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要指导各地及早编制历史街坊、古村落保护规划。
(四)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古建筑产权置换制度。
区、镇可设立以古村落保护和利用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或集体性质投资主体,在符合规划和经原业主协商同意的前提下,对古建筑开展收购。
收购后的集体土地及古建筑,可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保护和利用,第一种方式可通过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方式进行保护性利用,第二种方式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规费后以财政注入资本金方式返还国有或集体投资主体,允许收购后的古建筑在完成修缮后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入市场交易,并办理土地证、产权证。流转后新的业主必须与古村落保护机构签订维护、保护协议。
农民原住宅被收购后,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对农民进行安置,保障农民利益。
列入古村落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业主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可将现有古建筑评估作价,入股古村落投资主体,以股权方式参与古村落的经营活动,享有收益分配权。鼓励古建筑原业主按规划要求自主修缮,自主修缮的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加大修缮力度,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切实提升古村落保护和利用水平。
各地要根据村庄整治两年计划,加大对古村落的投入,结合近远期规划,优先开展古村落的保护与整治。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对古村落进行维护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对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使用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维修保护的义务。用5年时间将我市古村落古建筑修缮到位。要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落实专业的维修队伍,提高修缮的水平。
合理利用古建筑,充分利用古村落、古建筑作为民俗展示、历史文化展示和参观游览场所,展示苏州乡村文化个性和魅力。民居建筑尽可能留住原住民,保持古村落生活的原真性。利用古建筑必须遵守不改变古建筑原状的原则,并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要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发展古村落旅游,提升古村落知名度,强调古村落的原生态、原真性和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古村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要利用现代高科技信息网络技术和古城、古镇、古村落群的历史文化优势,整合“三古”旅游资源,壮大旅游产业,达到全市古城、古镇、古村有效利用、高效利用。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古村落保护的良好氛围。
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通过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古村落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保护知识纳入教育计划,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热爱传统文化的热情。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大力宣传保护古村落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违法行为和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区、部门(单位)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古村落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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