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07/30 |
颁布日期: |
2012/07/30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07/30 |
颁布日期: |
2012/07/30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陕环函〔2012〕676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西咸新区土地规划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和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深刻领会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制度,明确责任,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和应急措施,促进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监督检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强化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的全过程监管,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要有环境风险防范的要求;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应提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施工期环境监理,督促建设单位全面落实环评报告和批复的各项环保要求,强化项目试生产前的现场检查,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试生产审查和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作用,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将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集中治理等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高环境风险产业园区,应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环境风险评价。对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化工石化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建设和完善项目所在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和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加强区域应急物资调配管理,构建区域环境风险机制。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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