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通告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9/13 |
颁布日期: |
2012/09/13 |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9/13 |
颁布日期: |
2012/09/13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通告
(南府字〔2012〕8号)
为贯彻执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特别是做好“两会一节”期间施放气球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提前3-5天向气象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放。在市区范围内施放气球活动的向市气象局申请(邕宁区范围内的可以向邕宁区气象局申请),在县范围内施放气球活动的向辖区县气象局申请。
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将结合本地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有重点地组织本部门或联合当地公安、安监、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对重要区域施放气球活动进行专项检查,加大巡查力度,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人口密集地区或大型活动庆典场所,禁止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灌充气球。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的气球。施放气球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无证和违规施放气球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举报电话:0771-5672407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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