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9/25 |
颁布日期: |
2012/09/25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9/25 |
颁布日期: |
2012/09/25 |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3号),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有力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向“源头减量化、运输密闭化、处理无害化、资源利用化”方向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大力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努力提升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1、大力推广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各地在新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时,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先进的处理工艺。在选用垃圾焚烧工艺时,各地要依据当地城市生活垃圾组分等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炉排炉焚烧工艺或循环流化床焚烧发电集成技术。推广选用新技术、新设备,加强对焚烧炉渣及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沼气的综合利用。要对处理工艺落后、排放不达标、对周边环境影响大的已建成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
2、积极应用餐厨垃圾处理新技术。实行餐厨垃圾分类试点城市,要在2013年年底前对宾馆、酒楼、饭店和单位食堂的餐厨垃圾实现单独资源化处理。其他城市要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实现对城市餐厨垃圾的单独资源化处理。餐厨垃圾处理要采用焚烧、堆肥等资源化利用工艺,并积极推行餐厨垃圾可燃物质加工垃圾衍生物燃料、废食用油加工提炼生物质柴油、提取高养分废水培植食用菌类的餐厨垃圾零排放工艺。在利用餐厨垃圾焚烧、堆肥工艺时,要严格控制焚烧产生物(环境荷尔蒙-dioxin)及堆肥渗滤液的处理,不得对周边环境及地下水系造成污染。
3、合理选用有害垃圾处理新技术。各地要对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电池等有害垃圾实行单独收运,集中运送到省内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处理。有条件的较大中心城市要合理选用有害垃圾处理新技术,建设区域性有害垃圾处理厂,力争实现对有害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循环利用。
二、认真做好垃圾源头分类,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规范化、标准化
1、实行垃圾分类投放与收集。各地要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必要分类、定点投放、定时收集、日产日清”要求,不断加强垃圾投放与收集管理。已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应首先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干垃圾、湿垃圾(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与收集,逐步扩大到机关、企事业、驻在部队、学校食堂和居民住户;城市街路、广场、公园、停车场(站)等公共场所,以及没有建设餐厨垃圾单独处理厂的城市,要实行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的分类投放与收集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展到城市全部区域。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垃圾分类投放与收集管理制度,明确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非物业管理的居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在部队和学校,以及城市公共场所的垃圾分类与收集管理责任,规定投放地点和收集时间,每天收集次数不少于两次,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2、合理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各地要按照国家《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要求,根据城市不同区域及功能,由垃圾源头收集责任主体或政府出资,合理配置相应数量、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城市居民区按照不同垃圾分类及产生量,一般可以按每40户居民配置相应容积的密闭分类收集容器。城市主要街路、公园、广场、停车场(站)等公共场所,要按照商业、主次干路和支路等人流数量情况,应在50米至400米区间内,至少配置一个标识、形状等标准相对统一的垃圾收集容器。餐饮服务(食堂)单位要按照当地环卫主管部门要求,配备专用的餐厨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3、科学建立垃圾收集组织体系。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垃圾收集管理模式,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收集人员。设区城市可以采取“市监督、区组织、街道(物业)实施”的城市垃圾收集三级管理模式,其他城市可采取收集、监督两级管理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达到垃圾收集覆盖全部城区。各地应按平房居住区、楼房居住区具体情况合理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收集人员。城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洁作业人员,应当一并负责所辖保洁作业区域的垃圾收集任务。同时,各地要制定生活垃圾收集人员作业管理方面的制度要求并监督实施,严格避免出现二次污染和收集容器外部污损。
三、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密闭运输,不断提高垃圾运转过程环保清洁化程度
1、尽快实现垃圾密闭、压缩运输。各地要加大在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设施方面的资金投入,设区城市2013年1月1日前要将现有运输车辆全部置换或改造成密闭转运车;2015年年底前,要配齐备足具有压缩功能的密闭转运车。其他城市应在2015年年底前配备满足要求的垃圾密闭转运车辆,对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的区域,必须按照垃圾分类单独配备不同标识的运输车辆。
2、合理配建垃圾中转站。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布点规划》,并严格执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规模不大于150t/d),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在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必须设置大、中型转运站;2万平米以上新建小区必须配套设置垃圾中转站。转运站应设置杀虫灭害装置,转运车间内应设置负压通风、排水等除尘、除臭、降噪装置,严格控制转运站对周边居民居住环境的影响。》、《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转运站规模及其服务半径,其中,
3、推行垃圾重量计量管理。具备条件的城市必须在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设置计量装置,对生活垃圾产生量进行计量管理。同时应选定具备条件的城区、居民小区进行垃圾重量计量管理试点,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数字化、科学化,为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化奠定基础。
四、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不断增强垃圾管理工作资金保障能力
1、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实行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收费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收费制度,按照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际发生费用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做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缴尽缴。
2、改革垃圾处理费收缴模式,采取与供水或供电捆绑、税务代缴等方式收费,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29号)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垃圾处理费收费模式,实行垃圾处理费与供水费或供电费捆绑及税务代缴等方式收取。按照与供水费捆绑收取方式可参照其他省市“供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对产生生活垃圾的消费者划分为工业、商业、居民等不同类别,按照类别及系数对应的缴费标准计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策创新,建立收费方式科学、收费标准合理、收费监管规范、符合地方实际的垃圾处理费收缴制度。各地应在2014年1月1日前按照新的收费模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3、加强垃圾处理费使用监管,实行垃圾收费专款专用制度。上级环卫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所属市、县、区垃圾处理费使用情况的督查,确保收取的费用全额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五、强化工作保障措施,深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城市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协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工作办公室设在环卫主管部门,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各地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工作成效,纳入对所辖市、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节能减排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实行行政问责。
2、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需要,在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中设立专项资金,保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正常开展。要积极争取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列入国家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积极争取垃圾处理项目扶持资金。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吸收社会投资和金融机构贷款筹措建设资金,通过BT、BOT等方式推动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处理厂建设。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促进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要研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在减量、分类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物质奖励,引导市民分类盛装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探索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及废品回收补贴机制。
4、加强部门协调,合力推进管理工作。各地环卫主管部门、发改委、环保、国土、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为生活垃圾转运、处理项目建设开辟“绿色审批通道”,依法从快办理报批手续,积极推进项目进度。对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项目建设,要切实做到选址正确、审批快捷、责任明晰、投入到位、督查有力。
5、搞好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参与意识。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单位、社区宣传栏、LED大屏幕,广泛开展以垃圾分类收集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号召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宣传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大力提高公众的绿色消费意识,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垃圾分类意识;协调有关部门在中、小学校,将垃圾分类收集、减量化的知识作为学生课外培训及实践活动的内容,全面普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知识;加大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法规行为的曝光率和处罚力度,在全社会广泛营造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6、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目标任务,定期组织对本城市和所辖县(市)的垃圾收运处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加大工作奖惩力度,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省住建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从2013年起,实行每半年对省辖城市和重点县(市)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情况在全省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目标任务落实不好、影响全省整体目标的城市相关责任领导,进行约谈和行政问责。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