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小用量单位消防安全要求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2/01/01 |
颁布日期: |
2002/01/0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2/01/01 |
颁布日期: |
2002/01/01 |
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小用量单位消防安全要求
(上海市消防局)
为了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小用量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的消防行为,防止群死群伤重大恶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上海市消防局制定了《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小用量单位用户消防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各单位在遵照执行的同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根据“要求”的有关内容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发展单位用户登记表和检查确认表,并于每月末将登记表交瓶装液化石油气单位用户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各公安消防机构对“要求”内规定数量的使用单位可简化手续、不需审批,而应督促辖区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按“要求”做好使用单位的登记、检查确认和上报登记表的汇总和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的监督抽査工作。加强监督执法的力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瓶装石油气使用单位和违章供气的经营单位应依法实施处罚,确保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
一、为了规范本市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钢瓶”)小用量单位用户(以下简称“单位”)的消防行为,确保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所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钢瓶总质量小于60kg(含备用,下同)的单位用户。不适用于本市使用钢瓶总质量大于60kg(不含本数)的单位用户。
三、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娱乐场所、地下空间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独立房间内,该房间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且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为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并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房间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禁止采用明火采暖烘烤钢瓶。
五、瓶组供应系统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或镀锌钢管等金属材料,管道宜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并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管道系统上的连接软管(包括金属软管的衬里材料)应采用丁腈橡胶等耐油材质,其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系统设计压力的4倍。
六、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体或管沟时,应敷设在套管中,并考虑沉降等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管道不应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或吊顶夹层等隐蔽空间内,不得穿越人员密集场所、无关房间或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等重要场所。室内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重要设备用房等地方。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
七、民用燃烧器的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1.5m,并不应有接口;工业生产用的连接软管长度不宜超过30m,接□不应超过2个,并应连接牢固,软管不得穿越墙、窗和门。
八、钢瓶减压设备应为液化石油气专用减压阀,不得使用氧气、乙炔气、氨气等可调式减压阀。瓶组集中供气系统的总金属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高层民用建筑内采用管道供应液化石油气时,在总进气管道和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九、瓶组供气的钢瓶使用点应设置简易喷水冷却装置、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钢瓶使用单位的相关作业人员应经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十、钢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减压阀、软管应每日检查,管道和安全设施等附件应定期检测,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安全和临警能用。
十一、钢瓶总质量(包括使用钢瓶和备用钢瓶)按实瓶个数与单瓶液化石油气质量的乘积总和计算。同时使用多种类型钢瓶时,应按各种类型的钢瓶质量叠加的总和计算。
十二、以上要求中提到的数量除特别指出的以外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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