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我市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海口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口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3/01 |
颁布日期: |
2012/02/03 |
颁布机构: |
海口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口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3/01 |
颁布日期: |
2012/02/03 |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2]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 2011年 12月 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 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口市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海口市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货运的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健全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条 运输企业是交通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对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曝光和抄告的驾驶人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
第五条 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每 个运输企业应至少设立 2个宣传橱窗和 1块永久性固定宣传标 牌;长期摆放交通安全展板、悬挂交通安全横幅;在营运车辆上 张贴交通安全车贴;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室,内设安全规章制度、交通事故警示教育挂图、交通安全宣教书刊、各类宣传品等。
第六条 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交通安全信息手机短信发布机 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危害等警示类信息,道路通行情况、交通管制信息,重点时段、恶劣气候、复杂路况条件下安全出行提示等服务类信息及时发布给运输企业指定联系人,再由指定联系人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向本单位驾驶人发布。
第七条 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将本单位驾驶人和营运车辆的信息提交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定期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本单位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
第八条 运输企业应当对本单位驾驶人驾驶营运车辆情况 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运输企业自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本 单位营运车辆交通监控记录违法行为的抄告通知之日起 10 日 内,将每一条违法记录的驾驶人名单报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 运输企业驾驶人交通违法被记满 12分的,应及时 向企业报告,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业务,并安排其到驾 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培训与考试。
第十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和车辆进行考试和检验,严格查处营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交通安全实施 行业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选交通安全先进企业,并对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的企业实行黄牌警告。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对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和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进行统计排名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将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情况抄告运输企业、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运输企业驾驶人在 1年内(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2次以上超员 20%以上的;
(二)2次以上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三)3次以上超载 30%以上的;
(四)5次以上超速行驶,但未被吊销驾驶证的;
(五)驾驶城市公交车不进入站点停车上下乘客 5 次以上的;
(六)驾驶出租汽车不按规定停车 5次以上的;
(七)驾驶低速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人 5次以上的;
(八)交通违法行为(包含现场处罚和交通监控记录)累计达到 10次以上的;
(九)运输危险物品未经批准,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运营车辆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或一般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但未被吊销驾驶证的;
(十二)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分,告知后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在第二年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 情形的,继续列入“黑名单”管理;在第二年没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从“黑名单”中解除。
第十七条 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加大对其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力度;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 人信息抄告运输企业、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运输企业应当责令被列入“黑名单”的驾驶人离岗培训 1个月,并将培训情况上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三)运输企业不得聘用连续 2年被列入“黑名单”的驾驶人驾驶运营车辆;已聘用的,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黑名单”抄告书之日起,禁止其驾驶运营车辆;
(四)对同一运输企业有 10%以上驾驶人被同时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通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每月有交通违法行为(包括现场处罚和交通监控记录)的营运车辆或驾驶人占车辆总数或驾驶人总数 10%以上的;
(二)每月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驾驶人负有责 任)的营运车辆或驾驶人占车辆总数或驾驶人总数 5%以上的;
(三)每月营运车辆或驾驶人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 故 1起以上,驾驶人负有责任的。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城市公交、出租车企业实行奖优罚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违法指标作为奖罚等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城市公交、出租车企业的 考核评比以季度为周期,每周期起始分为 1000分(其中营运行 为违章 200分、道路交通违法 200分、服务投诉 200分、安全运 营 200分、企业维稳 200分),每季度对企业考核评比 1次。记 分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含下限),但不含上限记分。项 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城市公交、出租车企业执行以下考核扣分标准(“次/车”为本单位所有车辆(机动运力)在考核周期内违章的次数总和与单位车辆总数之比值)。
(一)营运行为违章:
1、按法规规定处罚最低标准在 5000元以上的违章行为,每0.01次/车,扣 2.0分;
2、按法规规定处罚最低标准在 1000元-5000元之间的违章行为,每 0.01次/车,扣 1.5分;
3、按法规规定处罚最低标准在 500元-1000元之间的违章行为,每 0.01次/车,扣 1分;
4、按法规规定处罚最低标准在 100-500元的违章行为,每0.01次/车,扣 0.5分。
(二)道路交通违法:
1、按法规规定处罚最低标准在 200元以上的违法行为,每0.01次/车,扣 2.0分;
2、按法规规定处罚最低标准在 100-200元之间的违法行为,每 0.01次/车,扣 1.5分;
3、按法规规定处罚最低标准在 50-100元之间的违法行为,每 0.01次/车,扣 0.5分;
4、营运车辆逾期不办理定期检验的,每辆扣 1分;
5、营运车辆达到报废期限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每辆扣 1分。
(三)服务投诉:
1、被新闻媒体曝光、投诉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经查实的,每次扣 5分;
2、一般性投诉事项并经运管机构查实的服务质量问题,每0.01次/车,扣 1分。
(四)安全运营:
1、发生 1次死亡 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驾驶人负有次要责任的,每次扣 100分,负有同等责任的,每次扣 150分,负有主要责任的,每次扣 200分;
2、发生 1次死亡 1人以上的交通事故,驾驶人负有次要责任的,每次扣 50分,负有同等责任的,每次扣 75分,负有主要责任的,每次扣 100分。
(五)企业维稳:
1、公司员工(含驾驶员)参与停运、罢运、围堵的,每次扣 200分;
2、公司员工(含驾驶员)违反规定上访的,每次扣 100分。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公交企业的管理水 平、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状况和公交车辆的违章情况(含运营违章与交通违法,下同)、服务投诉、责任事故和企业维稳等指标对公交企业进行量化考评:
(一)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公交车辆违章、投诉情况每月 通报 1次,每季度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进行 1次考 核评比,考评结果向全行业通报。排名末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 理部门责令其整改,并扣除该企业本季度违章车辆数(按违章车 辆数量计算,下同)的该季度的政府福利性补贴的 50%;
(二)以每季度考评为基础,年底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排名末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 通报批评,并扣除该企业全年违章车辆数的全年政府福利性补贴 的 50%。属国有企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市委、市政府 报告,建议取消企业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评优评奖资格;
(三)在年度考评中排名第一、二、三名企业,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奖励;
(四)国有企业连续 2年考评为末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议市政府向企业领导问责,并调整领导班子。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出租车企业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安全营运状况和出租车的交通违章、服务投诉、责任事故和企业维稳等指标对出租车企业进行量比考评:
(一)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出租车违章、投诉情况每月通 报 1次,每季度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进行考核评比,考评结果在全行业通报。排名末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 令其整改;
(二)以每季度考评为基础,年底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排名末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三)在年度考评中获得第一、二、三名的企业,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奖励,并作为今后出租车运力投放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运输企业的车辆有超员超载行为,经处罚不改 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 4000 元。
第二十五条 运输企业驾驶人因醉酒驾驶营运车辆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第二十六条 运输企业违反运输经营法律法规的,由市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 6个月内发生 2次以上交通死亡事故负有主 要以上责任的运输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整改,取消本 年度企业评优评奖资格,对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 行驶。
第二十八条 对运输企业发生死亡 3 人以上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格执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2年 3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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