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加强环保专项资金能力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现将《甘肃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甘肃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保专项资金能力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保专项资金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用于提升环保系统能力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环保能力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四条 规划财务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主管业务处室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第五条 根据环保能力建设内容,分别成立相应的招投标领导小组,由规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主管业务处和直属单位组成,负责项目的管理、监督与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业务归属的事业单位和相关技术支撑单位组成,负责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及实施方案编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实行申请制度。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执行,重大项目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国家已规定了品牌或型号的招投标项目,按照国家要求执行。国家未规定品牌或型号需要由省级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式采取统一招标和自行招标两种形式。 第八条 统一招标 (一)统一招标针对建设内容中涉及环境车辆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统一招标。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车辆控办手续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部门办理。 (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车辆统一招标结果分别签订采购合同,由省级一并办理采购手续。 (三)若项目内容不仅包括车辆,还包括其他设备等采购内容,统一招标仅针对车辆,其他采购内容按自行招标要求进行。 第九条 自行招标 (一)自行招标针对建设内容中涉及专业仪器设备、执法取证设备、办公设备等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技术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和设备遴选,确定3-5个品牌或型号。 (二)技术审查和设备遴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技术文件。 (三)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四)技术文件必须满足仪器设备之间的兼容性。 (五)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技术审查和设备遴选结果各自进行招标,确定最终仪器设备,签订采购合同,采购结果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技术审查和设备遴选结果作为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行招标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各项目的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预算资金执行,不得超预算招标。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