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11/01 |
颁布日期: |
2012/09/29 |
颁布机构: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11/01 |
颁布日期: |
2012/09/29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2〕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51号),全面提高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的意义、原则和目标
(一)重要意义。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现有隐患点1200余处,威胁到近2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中威胁100人以上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34处。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避免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因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治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三)主要目标。“十二五”期内,实现“6216”目标,即:全面完成高新区、岳麓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等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区的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有序开展20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质勘查,完成10处以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600户居民的搬迁避让。开展城市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评价和重要矿区地质环境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做到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平台建设到区县(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到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到点,群测群防责任落实到人。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基本消除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措施
(一)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十二五”期内,全面完成高新区、岳麓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对20处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详细勘查,通过调查评价与勘查,全面掌握全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及重大隐患的详细情况,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推进重要矿区地质环境普查。按省统一部署,以宁乡县煤炭坝地区和浏阳市七宝山、澄潭江地区为重点,开展1︰10000矿山地质环境普查,基本查明矿山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分布范围及形成原因,研究其发展变化规律。完成市、县两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建立健全矿区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地表水土体、地下水系统变化防控机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实施城市地质环境综合调查评价。“十二五”期间,按省统一部署,开展长沙市区及重要城镇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评价,基本查明地下水情、地质构造及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成因,为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开展地下工程建设、科学管理利用地下水资源提供地质依据。依法严格城市地下水工程活动审批管理,严防因城市地下工程活动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切实提高城市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能力。科学合理规划,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推进地下水资源有偿使用,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
(四)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和巡回检查,必要时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队伍和监测设备,及时掌握汛期灾情,科学应对,及时防范,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逐区逐点落实监测主体和监测责任人员。建立以乡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落实群测群防经费补助制度,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预报设备。经费补助与设备配置标准按有关规定落实。
(五)提升预警预报能力。按照省统一部署,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覆盖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的预警预报信息共享平台,完成省、市、县三级预警预报联网,落实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在汛期特别是主汛期,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并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六)着力提高应急能力。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编制全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逐点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的执行责任人员。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人民群众和专业队伍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在每年汛期前组织应急避险演练,提高协调联动和应急处险能力。
(七)强化防治规划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编制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设有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题内容。完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各类建设项目要从预审环节开始,严格把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关,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必须具备地质灾害评估意见,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对农村居民建房进行地质灾害简易评估,指导建房选址,防止因建房削坡、开挖等引发地质灾害。
(八)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的规模、影响程度、灾害成因、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区别不同类型,分类采取治理措施。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集中、影响巨大、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隐患点和危险点,尽快开展详细勘查,科学设计治理方案,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对危险性大、危害程度严重、治理难度大且治理费用高的地质灾害,在科学开展技术与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分轻重缓急科学实行搬迁避让。加强对搬迁避让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搬迁避让与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九)做好重大工程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对重大工程和矿山建设,在项目建设前,项目法人和矿业权人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论证确需采取防治措施的,项目法人和矿业权人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同步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建设和矿山建设完成后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项目法人和矿业权人负责及时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严格地质环境验收管理。
三、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和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逐级建立责任制,并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
(二)构造共同责任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公路以及交通运输场站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监督检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矿山安全生产、煤矸石库(坝)的安全监督检查;水务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教育、卫生、商务部门分别负责对威胁中小学校舍、医院、集市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旅游、农业、林业、园林、文物等部门要做好主管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的排查和防治。严格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对因工程建设、各类矿业开发、房屋建设等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主体负责治理。
(三)严格执法监督。将地质灾害防治执法纳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范围,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在地质灾害隐患危险区内擅自从事与防治工作无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对已发现的地质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防治责任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矿业权价款、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及国土资源其他非税收入等资金,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力度,设立市县两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与工程治理、搬迁避让、装备配置与管理能力建设。资金筹措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制定。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论证、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按照“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地质灾害、矿山开发损毁土地、废弃土地的有偿复垦、优惠利用、指标交易,逐步建立地质灾害开发性防治新机制。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常识,结合汛期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及时向人民群众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常识和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对基层干部开展必要的防治知识专业讲座和培训,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意识,提高识灾防灾和自救能力,达到减少和避免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六)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地质环境监测队伍,负责本地区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等专业技术队伍与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要配备必要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通信、交通等工具,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本意见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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