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2/08/27 颁布日期: 2012/08/27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2/08/27
颁布日期: 2012/08/27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2〕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以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为抓手,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效,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感;以完善食品安全工作体系为重点,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为保障,进一步强化监管队伍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科学水平,促进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督促指导各区、县(市)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形成职责明晰、权责一致、通力合作、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格局。按照相关政策法规,重点协调和解决监管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指导和督办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形成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合力。(责任部门: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   2.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建立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建立食品安全定期考核评价制度,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目标考核标准,严格开展考评工作。加强与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对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从严追究责任。(责任部门:市食安办)   3.强化基层监管体系建设。各区、县(市)要尽快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督查职责;区、县(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的领导下,按照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下移监管重心,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依托社区、村委会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协助执法等工作。着力加强基层工商所、农监站、卫生所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逐步构建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监管责任网。健全完善市、区县(市)、乡镇三级食品安全网络化监管体系。(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紧紧围绕2012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重点,深入开展以乳制品、食用油、豆芽菜、肉类、酒类、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地沟油等为重点整治品种,以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中小学校园周边餐饮等问题多发场所为重点部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工作。开展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三小”整顿攻坚战。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市农委)   (1)严格农产品生产环节监控。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记录,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   (2)严格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认真落实产地证明、检验检测制度。加大对农产品经营企业的索证索票工作力度,杜绝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我市。   (3)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二次批发证明”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加大对农产品的监控和质量追溯力度,增强产品质量信息的透明度。   (4)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蔬菜(芽菜)、水果、水产品质量安全,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深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在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非法添加禁用漂白剂、防腐剂、保鲜剂、消毒剂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添加剂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   2.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市畜牧兽医局)   (1)加强对养殖厂(户)的管理。规范养殖厂(户)生产、用药、用料、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实现畜禽产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力争规模化养殖厂(户)建档率达100%、监管率达100%。   (2)规范兽药、饲料管理。以控制源头污染为出发点,建立健全进药备案、售药登记、使用追溯等制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假劣、违禁兽药行为,实现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持证率、建档率、监管率、监测覆盖率全部达100%。   (3)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对动物饲养场(户)建立电子档案,详细记录畜禽种类、存栏数量、畜禽调入、调出、免疫、检疫等情况。开展检疫监督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无证流通、证物不符等违法行为。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率、规模养殖场官方兽医监管率、畜禽产地检疫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4)强化定点屠宰企业检疫监管力度。加强动物防疫合格条件动态审核,建立健全监管档案,依法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全面推行质量承诺制,严格履行严格查证验物、待宰和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制度;全面加强定点屠宰检疫溯源监督,屠宰检疫率达100%。   3.加强畜禽屠宰和酒类监管(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1)逐步建立畜禽屠宰、酒类工作领导机构和监管部门,力争全市畜禽屠宰、酒类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100%,城区及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100%,县内超市、餐饮单位、学校和集体食堂销售、使用的猪肉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2)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和“放心肉”工程建设工作,实现生猪养殖到猪肉终端消费全过程猪肉质量安全的可追溯。   (3)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和注水行为,充分利用“12312”举报投诉网络,受理群众举报,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县、乡(镇)达到97%以上,确保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4)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监管。规范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行为,建立入厂查验、台账登记等各项制度记录。加大畜禽屠宰厂(场)整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酒类流通企业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酒类批发“随附单”使用率达到98%。   4.加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管(责任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以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互认为切入点,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为技术支撑平台,横向与市直有关部门,纵向与其他省、市质监系统沟通协调,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互认,强化政府统一监管的公信力。   (2)以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厂”、“食品安全放心产业园区”为切入点,强化食品生产企业诚信建设。对考核达标的企业颁发统一牌匾,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业倾斜;同时,抓反面典型,对违法失信企业,采取黄牌警告等惩戒办法。   (3)以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切入点,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完善食品安全专家聘任机制、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食品行业风险研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索平台,每日收集食品安全信息。每年开展风险监测的产品不少于500批次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政府及相关部门。   (4)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切入点,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督促企业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各项规定要求,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常识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对生产关键控制环节的掌控力,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5.加强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1)深化食品经营各环节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为重点,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流通环节的治理力度,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经营单位。   (2)加强食品经营监管。严格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对食品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经营环节。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更改日期再行销售。依法严厉查处食品虚假宣传,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   6.加强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进一步明确餐饮监管工作规划,探索对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水平的监管。坚决查处餐饮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开展“地沟油”回流餐桌、餐具消毒、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小餐饮、旅游景点餐饮等专项整治行动。   (2)加快推进大中专院校、中小学食堂及大型以上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分阶段完成旅游景点餐饮单位的量化分级。稳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树立品牌意识,发挥“示范一个、带动一批”的效应。   7.加强市场摊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市摊区办)   加强对市场摊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业户“三带”和日常保洁工作,做到摊区内每50米设置1个垃圾容器,每个摊位设置1个垃圾桶、1把笤帚、1个撮子,并按一类街路环境卫生标准实施全程保洁,防止由于环境卫生脏乱差引发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开展工业企业食品诚信体系建设(责任部门:市工信委)   推进试点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乳制品行业诚信建设的收尾工作。在肉类、饮料、调味品和酒类行业中重点推进42户试点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按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指导重点食品工业企业积极开展诚信“承诺”等自我评价活动。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等手段加大惩戒力度。   2.开展商业服务业食品诚信体系建设(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督促商业流通、餐饮服务等企业建立健全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诚信自律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出库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全程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所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逐步探索建立不良食品经营单位通报和行业退出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建设,重点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年内,拟将全市质监系统食品安全专职监管员增加到100人,将兼职监管员增加到300人,专职监管人员与监管企业的比例由1:23提高到1:15。   (二)加强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市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以省级监测中心为依托,市级监测中心为基础,县级监测中心为骨干,市场、企业、养殖场监测室(点)为补充的三级四层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不断加大对畜产品疫病、药残等的抽样监测频率,扩大抽样监测覆盖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重点对炒货中添加增白剂、酱腌菜中添加甜蜜素和苯甲酸、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和那他霉素、肉制品中添加“瘦肉精”和亚硝酸盐、酱油中添加水解蛋白、食醋中添加工业冰醋酸、糕点中添加苯甲酸等食品添加行为进行风险监测,每年监测产品不少于500批次。市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肉类、酒类风险的检验检测频次,并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   (三)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摸清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分布状况,协调推进检验检测机构之间实现结果互认、资源共享,切实提高检测资源使用效率和检测水平。大力扶持农产品生产基地检测站建设,为有效解决农产品产地准出创造条件。此外,全市各级各类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要努力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加强对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利用,为相关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和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奠定坚实基础。   (四)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依托各地区、各部门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加快整合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整理工作,定期向上级政府及监管部门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五)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协同应对机制,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件。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力争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六)完善食品安全法规规章。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哈尔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对《哈尔滨市种芽菜管理办法》进行立法调研。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   (七)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有奖举报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科普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整合和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实现群防群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2年9月1日-9月15日)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本方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9月16日-11月30日)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市实施方案和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迅速组织开展好各项工作。   (三)督查验收阶段(2012年12月1日-12月15日)   在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市食安办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县(市)、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向全市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迎接党的十八大的顺利召开和确保我市食品安全的和谐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良好局面。要认真分析和总结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难点、热点和突出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   (二)细化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和本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立足当前,谋划长远,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对各项重点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反馈。市食安办将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暗访,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底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督查工作计划,对所属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报送市食安办(联系人:邹德双、刘家龙,电话:84664492,邮箱:hsab0919@126.com)。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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