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治理规则 |
生效日期: |
2001/06/01 |
颁布日期: |
2001/06/0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治理规则 |
生效日期: |
2001/06/01 |
颁布日期: |
2001/06/01 |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
(沪卫药事[2001]5号)
各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市级医疗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包括原料药)、医疗器械尤其是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将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实行集中公开采购的管理纳入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沪卫药事〔2001〕2号)的要求所成立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范围,要求和鼓励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联合进行集中公开采购。
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将医疗器械纳入集中公开采购管理的范围,在成立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领导小组中增加医疗器械的管理内容和相应人员,并成立相应的药品采购工作小组和医疗器械采购工作小组,确定两个工作小组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各医疗机构在药品、医疗器械尤其是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采购中,一定要严格执行索证、验证制度,并有专册登记。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经专人验收合格后一律入库归口管理。临床和科研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一律由库房统一发出。要规范对购入药品、医疗器械的记账、入库、登记、请领、出库、调剂、报废等工作环节和程序。要加强对一次性输液(注射)器、输血器的采购、使用、毁形、消毒和废弃物品去向的管理,做好登记,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输液(注射)器、输血器。
四、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擅自采购药品、医疗器械;不得直接与厂商联系将药品、医疗器械直接用于病人身上;不得以任何中介形式采购药品、医疗器械获得回扣。
五、2001年6月30日前,各医疗机构要成立药品、医疗器械的集中公开采购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并将名单上报。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集中公开采购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并将区、县卫生局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联合药品、医疗器械的集中公开采购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负责汇总市级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集中公开采购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涉及市级医疗机构的联合药品、医疗器械的集中公开采购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地址:汉口路223号,市卫生局临床药事管理处,邮编200002。
六、各医疗机构应对采购、使用医疗器械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各医疗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将自查(抽查)情况及整改措施于2001年6月30日前同时报市卫生局(地址:汉口路223号,市卫生局医政处,邮编200002)和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执业监督部(地址:常熟路280号,邮编200031)。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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