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行承诺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2/10/09 |
颁布日期: |
2002/10/0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2/10/09 |
颁布日期: |
2002/10/09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奉贤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行承诺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区环保局、监委、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联合制订的《奉贤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承诺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月九日
奉贤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行承诺制度的暂行办法
(试行)
一、目的与依据
为了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确保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建设项目环境审批必须持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环境保护承诺书》。
《环境保护承诺书》必须由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行政领导签字。
三、承诺内容
1、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完成环境评价的具体期限;
2、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明确有关污染治理措施落实的具体时间;
3、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期完成上述要求。
四、责任追究
1、区环保局负责对实施承诺项目进行监督。逾期未完成承诺内容的,区环保局对项目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区监察委负责对《承诺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项承诺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承诺措施的将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解释权属区环境保护局。
奉贤区环境保护局
奉贤区监察委员会
奉贤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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