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6/10 颁布日期: 2004/06/10
颁布机构: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6/10
颁布日期: 2004/06/1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贤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沪奉府办[2004]86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日   奉贤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鸡、鸭、鹅、火鸡、鹌鹑、鸵鸟、鸽子等)烈性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一)疫情报告程序   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和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当地畜牧兽医站在接到报告或了解有关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立即将情况上报到区畜牧兽医站。   区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派2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前往疫点调查了解情况、现场诊断,发现可疑病例,立即上报区农委。区农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并在2小时内报市畜牧兽医站。   (二)疑似疫情报告内容   疑似疫情报告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报告人,发病的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剖检、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等内容。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区畜牧兽医站防疫人员无权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作出认定。市畜牧兽医站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市畜牧兽医站防疫人员及时采集相关样品送市畜牧兽医站兽医疾病诊断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检测结果结合临床诊断和免疫情况,综合判断为阳性,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由市畜牧兽医站派专人将疑似病例的相关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以公布。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两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本市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的1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疫点同时发生疫情;   4、在相邻区(县)的相邻区域内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个别疫情的,为二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指挥系统   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负责全区动物应急疫情的防治指挥工作。   各镇(开发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在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在本市发生一级疫情或在本区发生个别疫情(即二级疫情)时,由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本区应急预案。   (三)部门分工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3)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4)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   (5)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   (6)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疫苗免疫接种;   (7)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专用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情况及所需补贴资金的数额,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10)组织对防疫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成立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2、计划部门   负责紧急防疫相关物资储备、协调相关储备物质的调拨、所需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以及相关物价的监督管理。   3、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疫情控制所需资金。   4、交通部门   负责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进出本区的车辆、船舶所运载禽及禽类产品的检查和处理工作;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道口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的封锁工作。   5、商检部门   做好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入境运输工具、旅客携带物、邮(快)件等的检疫把关工作和出入境人员的疫情监测工作,并及时向区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6、公安部门、武警部队   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提供必要防护器具下,封锁疫区,维护疫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疫情处理指挥、检测等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防治物资运输车辆、人员的通行。   7、工商部门   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及疫区外围10公里范围内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建设部门   负责提供疫区的测绘图,便于对疫点、疫区的精确划分;实施对扑杀动物的密封运输,组织、调度环卫车辆承运扑杀的动物和对环卫车辆的消毒。   9、监察纠风部门   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对动物防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10、卫生部门   负责做好疫区内与禽类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做好通用防护器具、医疗物品的储备和统筹管理。   1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疫区及受威胁区域内人员用于预防及治疗疫病的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疫区及受威胁区域内人员用于预防及治疗疫病的药品目录的制订。   12、信息产业部门   责成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13、科技部门   搞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安排有关研究项目,协调科研中的有关问题。   14、气象部门   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   15、新闻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疫情发布的规定,做好宣传工作。   16、林业部门   协助做好对鸟类等野生动物的疫情监测工作。   17、经济、外经贸等部门和部队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18、保险公司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合同要求,对参与保险的禽类养殖场(户)给予保险赔偿。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强制免疫,有效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情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在疫点内采取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和扑杀禽体、禽蛋及其他禽类产品按《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和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四)在疫区内采取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戒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严格控制人员、车辆及有关物品的进出。必要时,经当地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禽类的进出及禽类产品的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和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在受威胁区采取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取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检测,掌握疫情动态。   3、关闭鸟市,禁止鸟类放飞。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照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在非疫区采取措施   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的、安全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将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区和镇(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紧急物资储备和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   在区畜牧兽医站建立禽流感普查实验室,负责本区禽流感疫情的普查工作。   (四)人员保障   1、设立区禽流感防治工作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技术方案的审定和建议。   2、区人民政府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疫情处理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公安机关、武警部队依法协助疫情处理预备队执行任务。   各镇(开发区)要在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七、其他事项   区有关部门和各镇(开发区)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或本镇(开发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治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附件1:疫情处理预备队的组建   附件2: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   附件1:   疫情处理预备队的组建   一、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的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武警战士;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疫情处理预备队的任务   按照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负责具体实施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疫情处理预备队的培训   应当对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病料采集及送检方法;免疫注射、疫情监测等;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技术要求;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等。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四、疫情处理预备队的演练   区、各镇(开发区)疫情处理预备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   附件2:   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禽流感H5灭活疫苗,其它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需要作相应储备。储备数量依据建立紧急免疫隔离带区域内养禽数所需免疫量的2倍,常年库存不少于10万毫升。   (二)诊断试剂   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常年储备量在50-70瓶,2毫升/瓶。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需要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   氯制剂、碘制剂、酸碱类消毒剂、复合酚制剂和氧化剂等。常年储备10万元的各类消毒剂。   (四)常用消毒设备   1、电动高压消毒机常年储备2台,背式轻便消毒器常年储备10台。   2、消毒容器:50升和100升的消毒容器,常年各储备8只。   (五)防护用品(常年储备量)   一次性连体防护服2000套、一次性乳胶手套1000付、高筒防疫鞋套200双、防护眼罩200付、低筒透明鞋套200双、防水连体防护服100套、一次性口罩1000只。   (六)采样用品   一次性采样器、10ml采样管、冰袋、铝盒、记号笔、冷藏箱、剪刀、镊子、手术刀(柄)、脱脂棉等,常年作适量储备。   (七)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ml注射器、常年作适量储备。   (八)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大卡车、防疫车。   (九)密封用具   高危物品密封袋3000只。   (十)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应急储备物资管理   (一)主要的应急储备物资如专用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设备和防护用品,必须储备于区畜牧兽医站。   (二)应急储备物资由区畜牧兽医站负责管理,由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定期进行更换,以保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作它用。   除应急储备物资外,通用防护器具、医疗物品等由区卫生部门负责储备并统筹管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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