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意见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9/14 颁布日期: 2012/09/14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9/14
颁布日期: 2012/09/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意见 (宁政发〔2012〕1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精神,2012年银川市、2013年石嘴山市、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确保新标准在我区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认识   全国第七次环境保护大会指出,基本的环境质量、不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一条底线,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与全国一样,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大气污染由煤烟单一性污染转化为煤烟尾气复合型污染,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细颗粒物(PM2.5)、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灰霾现象也开始显现,群众对细颗粒物(PM2.5)及环境空气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因此,我们要从贯彻以人为本、环保为民执政理念,回应群众关切、满足公众需求的角度,对待和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目前,我区个别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超过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城市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要达到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群众提供良好环境质量这一基本公共产品,难度较大,任务艰巨。   二、持续推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一)抓紧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方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要制定限期达标方案,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各地市要在抓紧开展细颗粒物(PM2.5)监测与信息发布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尽快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相关科研,摸清污染物来源、特性及规律,明确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控制工程技术,针对影响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突出问题制定达标方案,明确合理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近期、中长期的阶段目标,并提出确保达标的具体措施和重点治理项目。达标方案报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准后实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根据我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污染形势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组织编制全区《城市清洁空气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指导各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优化区域产业结构与布局。各市县(区)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依法利用更严格的空气质量标准倒逼经济绿色转型,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在城市规划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化工、水泥熟料(除处理城市废弃物的项目)等重污染企业,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制定并实施搬迁改造计划;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在城区大幅度减少直至禁止煤炭直接燃用,采取政策鼓励使用天然气和电能;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城市市区内的居民住宅或者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不准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三)全面推进除硫脱硝工程。各市县(区)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小火电机组关停任务,保持燃煤电厂已有脱硫除尘设备稳定运行。开展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延期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销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工业企业燃料含硫率,积极推进城市工商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高效烟气脱硫除尘工程。加强电石、铁合金、水泥等重点行业除尘、脱硫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开展石油炼制、化工、医药、农药、印刷、活性炭、喷漆、橡胶以及服装干洗等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整治。   (四)进一步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各市县(区)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新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严格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检验与维修制度,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加速2005以前注册运营“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提升车用燃油品质,使用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油,加快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进程;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加快建设方便快捷、高效低碳、人性化的公共交通体系,以及电动汽车的研发和推广,鼓励城市公交车(含出租车)使用清洁能源或替代燃料。   (五)强化扬尘污染监管。各市县(区)要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逐步扩大城市建成区扬尘污染控制范围。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做到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身车轮。加强道路两侧、工业及集中供热企业内的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煤炭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采用封闭、喷淋等防尘措施。加强市区内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六)推进城市生态建设。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增强城市空气自净能力。加快城市生态景观带、水系等生态功能区建设,有条件的城市积极推进森林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承载力。使园林绿化在城市生态系统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国民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把城市逐步建设成为生态环境良好、整洁、优美、文明的园林城市。   (七)积极推动公众参与。要依托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构建公众参与平台,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倡导公众从身边事做起,积极参与节能减排等环保实践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并监督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的实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披露曝光、督促整改,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市县(区)政府对辖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按照达标方案的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空气清洁行动的实施,制定并细化年度考核指标,狠抓落实,限期完成各项任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新标准实施为契机,抓紧形成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整体提升我区空气质量。   (二)保障方案经费,推动治理项目实施。各市县(区)要制定政策,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同时要加大财政补贴,创新环境经济政策,切实增强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投入保障,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三)严格环境执法,强化空气质量监测。各市县(区)、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达标方案的相关要求,以重污染企业、环境敏感区域为重点,开展集中执法检查,综合采用限期治理、停产整顿、取缔关闭、挂牌督办等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通过抽查、巡查等形式,加大督办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建立健全准确可靠,评价科学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努力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   (四)健全运行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以城市为主、周边区域为辅的防治原则,落实好各地市的污染治理、监督执法、环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宜,建立健全决策运行、联合执法、监测信息调度、专家咨询、新闻发布会商、信息交换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顺利运行,全方位、多层次促进我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4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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