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双碳”与气候变化
生效日期: 2012/09/05 颁布日期: 2012/09/05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双碳”与气候变化
生效日期: 2012/09/05
颁布日期: 2012/09/0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12〕5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黑龙江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精神,确保实现全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向低碳方式转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气候环境保护,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大机遇,以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为动力,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和增加碳汇为重点,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等产业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消费模式,推动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绿色发展,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碳排放,到201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6%。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主要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得到有效推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全面提升。推进大兴安岭国家级低碳示范区建设,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   二、强化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以十大产业为重点,加快构筑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低碳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抓好高耗能产业源头控制,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依法严格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省发改委牵头)。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计划,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省工信委牵头)。   (四)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继续实施燃煤工业锅(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依法加强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突出抓好能源和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共机构等5个重点领域节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探索在重点耗能地区、行业、企业实行节能量交易制度。扶持培育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建立活跃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覆盖城乡的资源循环利用回收体系,推动重点企业、园区、城镇逐步实现循环发展(省发改委牵头)。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研发,实施高效锅(窑)炉生产制造和改造、大功率变频器研发制造、节能电机生产制造、高效余热余压回收技术装置生产、高效绿色照明产品、节能建材等重大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省科技厅牵头)。推进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节水条例、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立法进程(相关起草部门牵头),加快制定修订全省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强制性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等地方节能标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检验检测体系,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实施(省质监局牵头)。进一步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省财政厅牵头)。到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   (五)积极发展低碳能源。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大力发展先进燃煤发电技术和多联产技术应用,提高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加快鹤岗、依兰、鸡西等地煤层气的勘探评价及开发利用,建设煤层气地面开发及利用示范基地。加大勘探开发力度,完善配套管网设施,扩大天然气开发利用规模。大力发展风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和太阳能发电,推广离网型陆地风力发电技术、陆地风电并网发电技术,打造国家大型风电基地。推进松花江干流依兰、悦来等水电枢纽工程建设,加快牡丹江、呼玛河等流域水能资源综合开发,建设荒沟抽水蓄能电站、伊春红山水电站等水电项目(省发改委牵头)。以秸秆、薪材、畜禽粪便等生物质资源综合开发、高效利用为突破口,积极推广生物质气化、固化技术,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屯和农场、管理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和秸秆固体成型燃料工程,推广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畜禽舍、太阳房及生物质气化炉等节能设施和产品(省农委牵头)。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资源集约高效利用,鼓励能源作物种植,适当发展以天然气、煤层气和其他工业废气为燃料的小型分布式电源。深化对俄能源合作,扩大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进口规模(省发改委牵头)。建设坚强智能电网,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消纳能力和对电动汽车、蓄能装置利用等需求的反应能力(省电力公司负责)。   (六)努力增加碳汇。依托造林绿化工程、森林资源培育工程、森林资源保护工程、支撑体系建设工程、林业服务体系工程等重点生态工程,完善林业生态体系,因地制宜构筑区域生态安全屏障。以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为重点,加强重点林区森林抚育保护,改造低产低效林,提高森林生态系统储碳能力。继续推进平原半平原和城镇村屯绿化,建立多林种相结合,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生态经济型防护林体系。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强碳汇计量监测体系研究,壮大中国绿色碳汇基金黑龙江专项,鼓励碳汇造林和森林经营活动,建设碳汇林业试验区。到2015年,全省森林面积达到2114万公顷,森林蓄积达到18.1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6.5%(省林业厅牵头)。积极推广秸秆还田和少免耕等技术,增加农田土壤碳贮存(省农委牵头)。推进草原休养生息工程,加快草原生态功能恢复(省畜牧兽医局负责)。支持大庆市碳捕集与封存示范项目建设(省发改委牵头)。   (七)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推广利用电石渣、造纸污泥、脱硫石膏、粉煤灰、矿渣等固体工业废渣和火山灰等非碳酸盐原料生产水泥,加快发展新型低碳水泥,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沙浆;减少石灰土窑数量;鼓励采用废钢电炉炼钢-热轧短流程生产工艺;推广有色金属冶炼短流程生产工艺技术;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电石、制冷剂、硝酸等行业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省工信委牵头)。改进种植技术,加快禽畜粪便和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资源化步伐,控制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增长(省农委、住建厅牵头)。继续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控工作,积极研发并推广应用控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技术,提高排放控制水平(省环保厅、科技厅牵头)。   (八)加强高排放产品节约与替代。加强需求引导,强化工程技术标准,通过广泛应用高强度、高韧性建筑用钢材和高性能混凝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延长使用寿命(省住建厅牵头)。实施水泥、钢铁、石灰、电石等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替代工程,鼓励开发和使用高性能、低成本、低消耗的新型材料替代传统钢材(省工信委牵头)。继续实施沃土工程,加大力度推广有机肥、生物肥和新型肥料,减少传统化肥施用量(省农委牵头)。选择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替代产品或工艺,进行推广示范(省科技厅牵头)。   三、开展低碳发展试验试点   (九)推进低碳试点省、国家级低碳示范区和省级低碳城市建设。积极争取纳入国家省级低碳发展试点,科学编制低碳发展规划,探索具有龙江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和公用设施体系,倡导低碳消费。全面推进大兴安岭国家级低碳示范区建设,以低碳产业体系建设为核心,以碳汇建设和低碳技术应用为特色,以低碳重点示范项目建设为支撑,加快林区经济转型,探索林区低碳发展的新道路和新模式。适时开展省级低碳城市试点,积累多样化低碳发展经验(省发改委牵头)。   (十)开展低碳产业试验园区试点。在大庆市和伊春市先行先试,建设以低碳、清洁、循环为特征,以低碳能源、物流、建筑为支撑的低碳园区,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用能技术、能源资源梯级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加快改造传统产业,集聚低碳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低碳产业集群(省发改委牵头)。   (十一)开展低碳社区试点。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房地产开发,按照绿色、便捷、节能、低碳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低碳社区试点。在社区规划设计、建材选择、供暖供冷供电供热水系统、照明、交通、建筑施工等方面,实现绿色低碳化。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材,推广绿色低碳建筑,加快建筑节能低碳整装配套技术、低碳建造和施工关键技术及节能低碳建材成套应用技术研发应用,鼓励建立节能低碳、可再生能源利用最大化的社区能源与交通保障系统。积极利用地热地温、工业余热,积极探索能源土地、水等资源综合利用的新方式(省住建厅牵头)。开展低碳家庭创建活动,制定节电节水、垃圾分类等低碳行为规范,引导社区居民普遍接受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省妇联牵头)。   (十二)开展低碳商业、低碳产品试点。针对商场、宾馆、餐饮机构、旅游景区等商业设施,通过改进营销理念和模式,加强节能、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和产品应用,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强运营管理,加强对顾客消费行为引导,显著减少试点商业机构二氧化碳排放(省商务厅、旅游局牵头)。做好能源计量工作,落实国家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开发附带碳补偿的商品与服务,引导低碳消费(省质监局、商务厅牵头)。   (十三)加大对试验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试验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研究制定支持政策。依据国家低碳城市、园区、社区和商业等试点建设规范和评价标准,立足本省实际制定相关地方试点标准,加强对试验试点单位的评价考核。支持试验试点单位开展经验交流与国际合作(省发改委、财政厅牵头)。   四、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十四)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适应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统计体系。根据温室气体排放统计需要,扩大能源统计调查范围,细化能源统计分类标准。健全重点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台账记录,推进省、市(含绥芬河市、抚远县,下同)、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的专职工作队伍和基础统计队伍(省统计局牵头)。   (十五)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定期编制全省温室气体排放清单,适时启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逐步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省发改委、统计局牵头)。   五、建立市场化减排机制   (十六)推进自愿减排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森林碳汇建设、参与国内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争取在碳汇交易方面实现突破。根据国家要求和省内实际,适时选取试点地区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省发改委、林业厅牵头)。   (十七)建设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碳汇与碳排放评估认证体系,适时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省发改委牵头)。   六、大力推动全社会低碳行动   (十八)发挥公共机构示范作用。加快各级公共机构设施低碳化改造,推进低碳理念进机关、校园、场馆和军营(省直机关局牵头)。逐步建立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将低碳认证产品列入政府采购清单,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低碳产品比重(省财政厅牵头)。   (十九)推动行业减碳行动。制定省内钢铁、建材、电力、煤炭、石油、化工、有色、纺织、食品、造纸、交通、铁路、建筑等行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方案,按照先进企业的排放标准对重点企业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研究确定重点行业单位产品(服务量)温室气体排放标准。选择重点企业试行“碳披露”和“碳盘查”,开展“低碳标兵活动”(省发改委、工信委牵头)。   (二十)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宣传低碳生活典型,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生活观和消费观,使低碳理念广泛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省委宣传部牵头)。   七、扩大国际国内合作   (二十一)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按照《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扩大气候变化领域国际交流,配合国家宣传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行动与成效(省发改委牵头)。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务实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学习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发挥对俄合作优势,探索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项目合作(省科技厅、教育厅牵头)。继续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省发改委牵头)。   (二十二)强化省际合作。积极开展与国内低碳试点省份的交流合作,借鉴碳交易市场建设、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加强与成熟碳交易市场的对接(省发改委牵头)。将低碳合作作为省际区域合作的重要内容,加强低碳技术和产业项目合作(省商务厅负责)。   八、强化科技与人才支撑   (二十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研究与政策理论研究,研究设立相关课题专项。统筹技术研发和项目建设,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实施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大对低碳建材、低碳交通、绿色照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经济适用低碳技术和大功率风能发电、智能及绿色电网、储电技术等关键低碳技术的研发推广力度,推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新技术研究。依托本省产业技术优势,建设低碳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中心。编制黑龙江省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实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完善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机制,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中介服务机构(省科技厅牵头)。   (二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教育与培训工作,在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中纳入气候变化的内容,完善相关学科体系,举办面向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专题培训(省教育厅牵头)。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科学普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科技研发队伍、战略与政策专家队伍和低碳发展市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省科技厅、人社厅牵头)。成立黑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省科顾委、发改委牵头)。   九、保障工作落实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以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为核心的领导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进展,研究部署下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情况。各市(地)要将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   (二十六)实施评价考核。积极探索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完善工作机制(省委组织部负责)。严格实施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加强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责任分工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领导的责任(省监察厅牵头)。加强对各市(地)“十二五”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在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和建立基础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考核试点,并逐步扩大到全省。研究制定有关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牵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对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总责。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行问责和奖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   (二十七)健全管理体制。加强省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构建设,逐步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监管体制(省编办牵头)。推动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服务、咨询机构。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与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能提高能效、生态保护等工作的协同作用,完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加强财税、金融、价格、产业等政策的协调配合(省发改委牵头)。   (二十八)落实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围绕实现“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积极争取国家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外资投入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业发展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工程(省财政厅、发改委、商务厅负责)。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积极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和配套服务工作(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负责)。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加大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项目的支持力度(省发改委负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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