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6/01 |
颁布日期: |
2007/04/08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6/01 |
颁布日期: |
2007/04/08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07〕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第四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八日
顺义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垃圾规范化管理,实现垃圾密闭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本着全区生活垃圾收集社区化、运输专业化、处理科学化、运作企业化、管理规范化的原则,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在日常生产生活等方面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生活、建筑、工业、医疗、餐厨垃圾及粪便等)。
第三条 顺义行政区域内(城区范围:东至潮白河、南至南环路、西至小中河、北至花园北路。镇域范围:各镇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村))及各类开发区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全区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是各辖区内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垃圾收集工作。
区环保局是全区危险废物的监管部门。
区卫生局是全区医疗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垃圾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组织实施,并对收运、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城管监察大队是全区垃圾的监察部门,负责在全区所有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执法工作。
第二章 清扫保洁
第五条 道路清扫保洁由市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区环卫服务中心、承包道路清扫的保洁公司、各镇政府对各自责任地段、地域按照道路保洁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第六条 社区(村)清扫保洁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镇域及社区(村)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清扫保洁应按照社区保洁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门前三包单位:每日上午八点前,要做好门前责任区以内的清扫卫生工作,也可委托区环卫服务中心或有资质的保洁公司有偿清扫。清扫时应将垃圾倒入本单位垃圾箱,不得扫入雨水口内。
第七条 遇有降雪天气,区环卫服务中心、区园林服务中心、市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承包清扫道路的保洁公司、门前三包单位要及时做好各自责任地段及范围内的扫雪铲冰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镇域内道路及社区(村)的扫雪铲冰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社区的扫雪铲冰工作。
雪后要及时清除积雪,及时将积雪清运到指定地点,迅速恢复市容环境,严禁将带有融雪剂的积雪堆放在绿化带和树坑内。
第八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围挡、临时达标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施工期间,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水流溢。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要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
第九条 水、电、气、热及其他公共设施维修单位在维修作业时,要及时清除所产生的污物、弃料。
园林绿化单位在道路两侧补栽、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所产生的枝叶、泥土,要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车辆清洗、维修企业,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要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章 垃圾收集
第十条 全区各单位、主要大街、社区(村)范围内,应按标准设置密闭式垃圾箱(桶)、废物箱、垃圾房、转运站等设施。城区内,由区环卫服务中心会同使用单位统筹设置;各镇村范围内,由镇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设置。
各镇社区(村)范围内居民及企业的生活垃圾由中标的保洁公司负责收集;城区生活垃圾由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各居民区的物业公司或委托的保洁公司负责收集。城区街道两侧废物箱中的垃圾由区环卫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城区公园、广场产生的垃圾由区园林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市、区级河、渠道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由区水务局负责,镇级河、渠道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由所在镇负责。
全区各单位、社区(村),均应当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产生者应向区市政管委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及时收集建筑垃圾,不得裸露堆放,产生扬尘污染,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存。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有效苫盖。
第十二条 工业垃圾收集由产生单位负责,应设置工业垃圾收集站集中收集。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单独密闭收集。
第十三条 医疗垃圾的收集由各医疗单位负责。医疗垃圾必须设置密闭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实行分类、单独密闭收集。
医疗垃圾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每次使用后必须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由产生单位按规定标准配置收集容器。应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城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产生的粪便由区环卫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其他地区产生的粪便,可委托区环卫服务中心或有资质的收集作业部门进行有偿收集。粪便收集单位要保证作业场地的环境卫生。
第四章 垃圾运输
第十六条 城区非物业小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运输由区环卫服务中心负责,物业小区生活垃圾运输由各物业公司或保洁公司负责;镇村地区生活垃圾运输由区环卫服务中心负责。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向区市政管委申办车辆准运证件,按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垃圾,并做到密闭、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扬洒、遗漏。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的运输,由产生者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要求自行清运,也可委托专业作业部门清运。
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必须向区市政管委申办车辆准运证件和渣土消纳证件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箱体完好、有效苫盖,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
建筑垃圾必须在区市政管委指定的处置场所消纳,不得乱倾乱倒。
第十八条 普通工业垃圾产生单位可按照规定自行清运,也可委托专业运输部门清运。
危险废物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由专业部门单独运送。
第十九条 医疗垃圾运输必须严格密封,不准暴露运输,存放不得超过2天。无专用密封运输工具的医疗单位,可委托指定专业单位运输。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自行清运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清运单位进行清运。运输中要做到及时、密闭。
第二十一条 城区粪便运输由区环卫服务中心负责,城区以外地区的粪便可自行运输,也可委托区环卫服务中心有偿运输。从事粪便运输的车辆要经区粪便处理厂进行接口改装,并向区市政管委申办车辆准运证件。粪便运输车辆要保持车容整洁、密闭运输。
第二十二条 凡从事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统一标识、统一颜色、统一证件。
第五章 垃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垃圾综合处理中心是全区生活垃圾的定点消纳处理场所,负责全区生活垃圾的统一消纳处理。
区垃圾综合处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做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并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区市政管委办理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
建筑垃圾消纳场四周必须设置实体围档、防尘设施,并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场内禁止捡拾废旧物品。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接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等。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后必须压实、封闭。
第二十五条 普通工业垃圾可直接运送到区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处理。
工业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必须送到经区环保局许可的专业处置场所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垃圾,必须运送到环保部门指定的医疗垃圾处理场,统一进行卫生处理。
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医疗废弃物,须交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处置,不得混入医疗垃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垃圾综合处理中心是顺义区餐厨垃圾的处理场所,在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提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就地处理餐厨垃圾。
第二十八条 区粪便处理厂是我区粪便消纳场所。区环卫服务中心和其他从事粪便收集运输的单位必须将粪便运送到区粪便处理厂进行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区粪便处理厂应当严格按照粪便处理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章 垃圾收费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由垃圾产生者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收取的费用、支出的总额由区财政部门进行核定,不足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予以补贴。其中,收集、运输费用由区、镇财政按《顺义区生活垃圾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顺政管发〔2006〕7号)规定的比例负担;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参照上述比例由区、镇两级财政分别负担。
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费用,由建筑垃圾产生者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一条 工业垃圾运输和处理费,由产生单位支付。
第三十二条 医疗垃圾运输费、处理费,由产生单位支付。
第三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费由产生单位支付。具体缴费标准由区物价部门确定。
第三十四条 粪便收集、运输、处理费用由产生者按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支付。收取的费用、支出的总额由区财政部门进行核定,不足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参照《顺义区生活垃圾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顺政管发〔2006〕7号)规定的比例分别给予补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未按规定完成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等其它临时建筑设施的。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随意乱堆乱倒。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三)未按规定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造成堆积、污水外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进行处罚。
(四)建筑垃圾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准运证件的。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运输车辆不包扎、不苫盖,车轮带泥行驶、沿途泄露遗撒的。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车辆未实行密闭运输,流体货物不使用防渗漏容器装载的。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五)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置,并将其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消纳场的。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罚。
(六)在收集、运输粪便过程中,未密闭处理或遗漏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未按指定地点倾倒而污染周边环境和地下水源的,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垃圾含义
(一)生活垃圾,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建筑垃圾,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含绿化垃圾)。
(三)工业垃圾,指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四)医疗垃圾,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
(五)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六)餐厨垃圾,指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七)粪便,指进入化粪池后的人体固体排泄物。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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